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银行信贷员收受客户“打点费”被判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4-06-05 16:32:28


    本网讯(林荣先)  广西那坡县的陆勇在银行信贷员期间,以“打点”的名义收受客户费用10200元,6月3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犯怨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陆勇系“80后”青年,任中国某银行那坡县支行信贷员。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陆勇利用其信贷员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客户向该行申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以“打点”的名义,分别非法收受贷款客户谢某2000元、李某甲3200元、农某甲3000元、黄某甲1000元、吴某迪1000,共计10200元。收取客户打点费后,其共5次分给黄晨共4900元。案发后,陆勇退出赃款5300元,黄晨退出赃款4900元。

    在庭审中,陆勇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提出应以其实际分得的5300元来认定受贿数额的辩解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勇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案件中,个人受贿数额应以其个人所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来认定,不能只按照其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因此对陆勇提出以其实际分得的5300元来认定受贿数额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陆勇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已全部退赃,并且其放贷的客户大部分都已如约偿还贷款,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陆勇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最后,法院判决陆勇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其退出犯罪所得赃款53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