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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与5男合伙在多地盗窃 3人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12 08:56:26


    本网讯(漆常青 漆小平)  被告人陈琴绰号“韭菜花”,同5男子时分时合,分工配合,有望风的,有掩护的,在江西省六个县市的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疯狂盗窃。公安机关已抓获三人,另三人在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冬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茂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至7月31日,被告人陈冬云、陈琴、陈茂和来到新干县、樟树市、高安市的地下购物广场、超市、医院,由陈琴、陈茂和掩护,陈冬云动手盗窃,共作案5次,盗得现金555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2013年8月9日,被告人陈冬云、陈琴伙同陈志星(在逃)来到奉新县防疫站、靖安县妇幼保健院,由陈冬云、陈琴望风,陈志星实施盗窃作案2次,共盗得现金400元、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668元。

    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陈冬云、陈茂和来到乐安县中医院住院部盗窃作案1次,将失主陈某放在病床上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0元、银行卡等物品。

    2013年8月19日至8月31日,被告人陈冬云伙同任鄄(在逃)、李金云(在逃)来到樟树市、新干县、乐安县等地的快餐店、菜市场盗窃作案4次,共盗得现金33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综上,被告人陈冬云参与盗窃12次,总金额11958元;被告人陈琴参与盗窃7次,总金额8618元;被告人陈茂和参与盗窃6次,总金额559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冬云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冬云、陈琴、陈茂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冬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冬云、陈琴在案发后,各退赔赃款900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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