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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伙同他人跟随车主乘机砸车盗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12 11:43:48


    本网讯(周虹 费晖)  随着汽车进入人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人们常常会把手机和手包之类的随身物品存放在车内,一些犯罪分子抓住车主下车办事的时机,砸毁车玻璃盗取车内物品。近日,被告人黎家路砸车盗窃一案在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家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黎家路与田炟(在逃)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双方密谋前往江西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取车内财物。2013年10月23日,两人窜至奉新县城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下午,被告人黎家路伙同田炟在冯川镇迎宾路建设银行门口看见刘某从银行取钱出来,遂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一路尾随刘某驾驶的黑色本田牌小轿车至奉新县冯川镇沿河北路水墨林溪售楼部对面的马路路段。趁刘某下车离开之际,田炟用随身携带的铁棒将刘某所驾车辆的驾驶室玻璃砸烂,将刘某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8.92万元盗走,然后迅速坐上在附近等候由被告人黎家路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之后两人将赃款瓜分。

    案发后,根据被告人黎家路的供述,侦查人员将黎家路存放在以其父亲名字开设的银行账户内的2万元赃款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家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黎家路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被害人刘某的车辆损坏,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黎家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黎家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黎家路供诉追回了部分赃款退回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黎家路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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