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多次翻墙进入原公司车间偷盗钱财领徒刑
发布时间:2014-06-12 11:22:52


    本网讯(王海波)  幻想不劳而获,男子萌生盗窃之心,翻墙窜至曾经工作过的公司车间伸出了贼手。2014年6月9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2月22日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罗明四次窜至南昌县富山大道金沙彩印公司车间,共盗得人民币1854元和6包白沙香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罗明翻墙进入金沙彩印公司车间姜同山的工作台旁,盗得人民币1200元。

    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明翻墙进入金沙彩印公司车间游琴的工作台,盗得人民币600元及白沙香烟6包。

    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明翻墙进入金沙彩印公司车间喻佳的工作台,盗得人民币54元。

    2014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明再次翻墙进入金沙彩印公司车间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在车间偷吃了一些饼干等零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明多次作案,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明其中盗窃一次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