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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构建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6-18 14:56:08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推动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民生的重大典型案件大幅上升,该类案件呈现涉案人员多、执行政策与法律有冲突、利益分配占多数、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等特点,由此引发的缠诉缠访事件数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及法院司法权威的一个突出问题,严峻的形势迫切要求人民法院更新观念,采取新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建立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不失为一种处理重大典型难点案件、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形式,笔者撰写本文将就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剖析和公开制度建立的目的意义等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期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建立法院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通过各类审判活动,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尤其是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环节和审判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知晓。 是进一步实行审判公开的要求。审判公开是对人民法院主导的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宪法原则,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审理和不能对外公开的除外,一律公开。进一步实行审判公开是司法为民的有效途径。也是创新司法教育功能的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由此可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活动所应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其应当完成的法定任务。更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

    通过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更应尽可能的公开相关审判信息,防止社会舆论对重大典型案件审理的误导,防范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活动的质疑,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通过对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起因、发生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司法需求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认真剖析,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便于掌握案件的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使审判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加快了信息的传递,确保领导及时掌握情况、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笔者认为重大典型难点案件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没有充分利用社会多方调处矛盾纠纷的资源,显得力不从心。通过对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剖析和公开,能够进一步提高办案法官分析案情、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对案件审判的科学性、可预见性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面反映法官的素质、能力水平和工作作风。建立重大典型难点案件剖析公开制度,使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审理执行更加集思广益,置于社会群众监督之下,扩大社会和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保证大案要案的审判和执行公平公正,杜绝或者减少因此而产生的信访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为此,建立重大典型难点案件剖析公开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指标的探索和实践,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具有积极地意义。同时在审理重大案件审判活动中,积极主动向上级法院和党委、人大报告,向相关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以取得上级法院、上级党委的领导,获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支持和理解,对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审理献计献策,有利于重大案件就地、及时疏导,有利于减少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涉诉信访和上访,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地正常开展。

  二、我国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现状

    由于法律的规定应当具备确定性,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最大程度地涵盖性,以提供详尽的规则去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但法律毕竟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产物,而社会生活又过于复杂,因此,法律规则永远无法涵盖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规定尽量明确,立法用语尽量准确,以使公众能准确地认知和理解法律内涵,从而恰当地支配自己的行为。然而,由于立法技术水平的限制,不可避免产生模糊、歧义。在我国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有各种典型案例的参照或者说指导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问题,此时,同样也可以参考相关案例。

    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所常见的对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主要见诸于主要以下几种刊物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的《中国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选编的案例,笔者按照选编部门的不同又细分如下3种:(一)《人民法院案例选》。(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编辑出版的各种审判参考、审判指导书籍中所刊登的案例、由地方人民法院编选的案例。(三)由各种教学与研究单位或人士选编的案例选编。这些上级法院裁判的案例,往往成为下级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时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出版的案例尤其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很受法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重视。这种现象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尤其明显。笔者认为这源于我国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的变革权和法院系统的考核制度,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裁判,改判率的高低关系到下级法院和案件承办人的利益。下级法院和法官之所以会重视上级法院的典型案例,一个原因在于在现行法院考核制度的背景下,下级法院和法官所做出的裁判如果被上级法院变更,那么该法院和法官就会受不利的影响。所以才会有法官不愿冒自己所做的判决被上诉审撤销的危险的现象。此时,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院、省高院的案例,成了下级法院裁判时的警示牌。这种情况造成了对下级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涉。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法院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规定不受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等干涉。就意味着可以受这些机关的干涉。

    在我国审判权的独立是法院的独立,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程序法中均有体现。所以上级法院也无权干涉下级法院的裁判。至于适用法律平等原则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往往也有可能使下级法院违背这一原则的理由是每个重大典型难点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在事实和法律之外加上一个与本案事实无关的指导性案例,其实抹煞了重大典型难点案例的特殊性,容易犯削足适履的错误。同时还带了另一个问题,就是谁能保证上级法院的裁判的准确性。所以,对于重大典型难点案例必须明白指导性案例中什么部分具有指导性。这里主要需要说明,针对相应案件事实所做出的判决的具体内容及说明判决赖以建立的法律主张的理由和重大典型难点案例对有关法律问题或者观点的类似于规则的表达。

    三、人民法院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界定和范围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何界定为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笔者认为,涉及政府重点扶持、开发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的各类案件,党委政府关注、法院审理结果可能对本地社会经济产生明显导向性作用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分配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影响的其他案件,均应界定为重大典型难点案件。法院立案部门在审查上述案件立案时,首先应当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在分析案情、充分掌握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判决结果可能社会影响面广,报院长确认为重大典型难点案件,院长认为需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的,经审委会讨论确定为重大典型难点案件。除此之外,下列案件亦应列为重大典型难点案件:

    (一)以政府为被告的民、商事及行政案件;(二)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三)以政府及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执行案件;(五)党委、人大、政协、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以及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六)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体关注的案件。这些案件关涉全局,影响广泛,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经确定为重大典型难点案件,务必认真审理,笔者认为,通过对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剖析、研究,找准案件的争议焦点、寻求案件破解的突破口、把握当事人双方司法心理需求和权衡利益,因案施策,对症下方是得以成功审理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重要环节。因此,首先要分析、评估案件对辖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其次要从案件涉及人员、调查取证的难易、调处的难度等方面来评估案件的复杂程度,最后根据对案件总的认识,详尽安排案件审理的相关事宜,以保证重大案件审理顺利。

    做好先期工作后人民法院对重大典型难点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的剖析和公开,还应遵循“案情公开、争取支持、阳光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按程序向上级报告和相关部门通报。人民法院确定的重大典型难点案件需向上级法院、人大、政法委或者有关领导报告的,由院长决定;向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和有关领导报告的,以及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通报的,由主管院长决定并报院长批准。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报告和通报,按“一案一报”、“专案专报”的形式进行,向上级报告均以书面形式。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报告除书面形式外,也可采取座谈、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主要内容是如实报告、报告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详细审理和执行过程,预测案件发展趋势以及应对措施,剖析总结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类似案件的处理和防范方案,获取上级党委和法院对案件的指示和要求,听取有关部门对该案审理的意见和建议。需向相关部门通报案情、便于审判执行的,由承办法官确定通报范围,报主管院长批准,需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案情,由负责对外宣传的部门确定通报范围,报院长批准。承办重大典型难点案件审理、执行的法官,在案件审理执行中,根据主管院长、院长的要求,需向上级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的,经主管院长、院长审签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上级法院和通报相关部门。案件审理、执行完毕,要将结果通报综治信访维稳部门备案。重大典型难点案件剖析公开制度一旦建立,均应按照原则和程序要求,落实对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剖析和公开,为保证重大典型难点案件不漏报、瞒报,在强化法官重大典型难点案件报送责任意识的同时,就其责任划分,笔者认为也应纳入审判执行工作责任目标绩效考核。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承办人、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长,是重大典型案件报告和公开的具体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按制度均有责任和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公开。因此,对重大典型案件,没有按制度要求公开或者剖析和公开不彻底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该追究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要实行处分,因案情重大、紧急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法院对重大典型难点案件剖析与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剖析与公开包括审判结果的公开和审判环节的公开,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剖析应仅指审判结案后依据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案件的性质所作的深刻分析。对于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公开应当依法进行,凡是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内容,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凡是未经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未经依法决定的重要诉讼环节等均不得提前公开。对于重大案件的剖析,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夹杂个人或团体的主观意愿,对于案件的性质、形成的原因、社会根源、以及教育意义等均应根据审核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理性分析,紧扣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定性,诠释案件中的社会教育意义,提出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建议。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尤其是对外的宣传报道,应尽可能避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涉黑、涉恶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情节、手段和犯罪方法以及案件的侦查手段、其他不宜公开的证人证言等不能进行详细的报道。 对外公开应做到严谨、规范,统一由对外宣传部门负责办理,统一报道的口径,准确把握案件报道的时机,避免过早或过于迟延的公开。对那些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或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各类案件。应当由案件审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认定。认定程序应由案件办理的业务庭局送交审判管理部门审核,然后由审判管理部门报经审判委员会认定。重大典型案件报经审判委员会认定后,应归口审判管理部门向上级法院、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机关报送,并在十五日内及时完成;对外发布新闻或向新闻媒体报道统一由法院新闻宣传部门归口报道,并可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报道可在审判委员会确定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有明确的处理结果或有明确的诉讼环节决定程序后进行公开,公开应当及时进行,遵循新闻的时效性原则。与此同时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应当由办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进行,并报审判管理部门审核。

    重大案件剖析应从案件办理中查找案件形成的根源,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案件审理报告的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改进管理,赌塞漏洞,健全制度,搞好预防。通过重大典型难点案件的办理,针对审理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增强司法的预防功能,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力求取得办案的良好社会效果。重大典型案件的公开形式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采用法院新闻发言人的方式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仅限于案件审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案件公开的内容不得超出案件审理的内容范围,应当准确、严谨,尊重法律事实,并尽可能做到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尽可能避免案件公开的负面效应。

   五、如何建立重大典型难点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的设想

  笔者认为可以将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作为一个原则在程序法中予以确立,以程序正义支持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合法性、权威性。这样才能较好的给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定位。从而解决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的权力来源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可能侵犯审判权独立和适用法律平等的问题。在此前提下,构建我国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首先要符合国际法律趋势。其次,要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实行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在同类案件上对之后的法官的判决起到一种约束作用。后面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如果不按照前面指导性案例来裁判的话在审级程序上还可能通不过。通过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这种方式,可以进一步遏制司法或法官的徇私枉法行为。再次,要有利于追求司法公正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法官或同一法院的法官有时会对相同类型的案件,做出不尽相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这种现象必然导致当事人乃至社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影响到司法权威。因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提出遵循先例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可预期的要求,体现了同等原则同等对待的原则。最后,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这几年法院案件激增,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但是我们的司法力量和资源还不足以应付这种局面。如果我们实行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对于我们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都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探索的情况来看,基本上也是符合当前这些基本原则的。作为建立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而言,其模式可以定位为,首先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效力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不否认事实上的约束力。同过改判、审监等制度,保证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约束力,这样可以避免对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盲目适用。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认为不适用重大典型难点案例的,应当向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发布法院提出报告。笔者也认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法律漏洞还不断呈现,重大典型难点案例和新型案例还不断涌现,尤其是地区发展还不是很均衡,各地区所见的案例还不是很相同,而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是针对全国各地区均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但很多案件在特定地区的处理又显得比较复杂,从现阶段看,如果由最高院作为发布“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可能难以适应现实需求,所以作为过渡来看,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发布主体,甚至在一些重要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作为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发布主体。同时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多层次的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发布主体只能是一种过渡形式,至于过渡的时间由司法实践决定。并在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选择和确定方面应当慎重、严谨。必须具有明确性、典型性、权威性等特点。因此,其入选标准和程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新型案例,正确运用法律原则裁判,裁判的理由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和未来法律发展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二)易发、多发案例,适用法律精当、有典型代表意义;(三)疑难复杂案件,裁量准确、有突出借鉴意义;(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体现社会价值有相当现实意义;(五)其他类型案件。从各地法院经常请示以及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类型的实证分析看,上述五类案件是最需要示范、监督和指导的。这一点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但其主张的标准仍然比较抽象,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和确定这一入选标准还有待人们进一步探讨。

  在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运行方面,首先要协调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重大典型难点案例之间参考衔接问题。然而,由于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定位不明确,缺乏规范的编辑标准和编选程序,诸多媒体所在案例良莠不齐,对法律的解读不一,导致理解上的诸多问题。那么,在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颁布后,必须得到解决。必须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否则将在司法实践中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还有重大典型难点案例的溯及力问题等均值得研究。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必须确立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与的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模式。众所周知,从我国设立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的初衷而言,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法官的审判活动,保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许多制度尚不健全,各地现实状况不一,法官素质尚有待提高,如果放任地方各级法院自主确定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模式,同样会带来不同地域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而且,鉴于当前中国司法体制及其社会语境,完全打破现有司法体系的革命性举动,不仅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自身的价值,而且会导致整个司法体系的不稳定性,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因此,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必须确立现有司法框架体制之内。我们可以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权威性,确立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案例指导制度模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具体指导案例的选择、制定、公布、汇编、备案和监督。

    其次,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的建构以及运行中的主导地位并不是排斥地方各级人民院的参与。事实上,基层法院担负着全国绝大多数案件审理工作,它们不仅是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中案例的重要来源,而且关系到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实际运行。因此,在我国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参与是其重要方面,具体包括: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来源不局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而应当将重点放在地方法院审理中出现的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的选择、制定和监督要广泛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建议和要求;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在本辖区选择制定其效力及于本辖区的地方指导性案例,但其行为必须遵循相关案例指导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另外,由于在整个司法体制框架内,各具体制度之间存在着广泛联系,按理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能够广泛顺利直接受制于法官的能力、品格、知识、实践经验以及判决文书的制作等现实因素,所以,还应当加强对法官运用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的能力的培养。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通过解剖麻雀式的案件剖析,做到举一反三、亡羊补牢;坚持促进改革、重在建设原则,对过程追根溯源,分析案件的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出台治本之策;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从案件事实出发,排除各种干扰因素,找准问题症结,做到对症下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着力做好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剖析,为有效遏制同类问题提供借鉴,积累经验;不怕家丑外扬,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将案件剖析过程作为警示教育法官的过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以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这样有利于对案件开展全面深入的剖析,也有利于案件剖析成果的运用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保证剖析工作顺利开展和客观公正,也可对相关系列案件进行综合剖析。主动收集和了解案件原因和条件的相关情况,加强对案件发生的缺陷和漏洞的研究和分析,剖析案件工作应着眼全局、找准方向、聚焦重点、集中力量,突出抓好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剖析,从中发现规律,及时堵塞漏洞。对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及时采取整治措施。与此同时避免案件剖析工作随意性、全面获取案件相关信息、保证案件剖析工作顺利开展。准确把握剖析维度和剖析标准。规范剖析工作尺度、提高剖析工作质量。结合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评估工作,看案件审理中是否存在缺陷漏洞等方面进行剖析。为此,必须在重大典型难点案件剖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界定权责界限、通过健全审判公开具体制度、建立审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推行网上办案和网上审批、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等,避免暗箱操作和审判权力滥用。

    结语

    所以,尽快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重大案件剖析和公开制度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要求。通过各类审判执行活动,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尤其是对重大案件的审理环节和审判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知晓。以达到司法公开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张弢,陈飞霞《西方判例制度东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8月第9卷第4期,第13页。

  [2] 王杏飞《指导性案例的法哲学分析》,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年11月,第12页。

  [3] 张骐《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第47页。

  [4] 秦旺《关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思考》,载《广东法学》,2006年第6期,第52页。(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王娟)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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