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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析
作者:黄建平   发布时间:2014-06-12 15:54:02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多年来一直十分混乱,给法院执行和立案工作造成许多被动,同时也给案外人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执行工作多年来的实践,谈几点想法。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针对案外人提执行异议的方式及程序进行了规定,但相对于鲜活的司法实践来讲,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过于概括和抽象,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运用,尤其是案外人提出异议与立案程序的衔接没有具体之规定,给立案与审查工作带来不少问题。

    一、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区别模糊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两种方式,而适用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的区别,仅仅是执行异议的理由不同: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的,适应程序救济方式;而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则适应实体救济方式。通常情况下,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又与执行标的混合在一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且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此时,法院对于应该适用程序救济或实体救济就不好把握了,即应当立执行异议案件还是立案外人异议案件,就成了问题。

    二、案外人异议复议立案缺少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结论如何复议的程序,使得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各异,有的地方法院是执行局接到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后,直接由其进行立案,然后进行审查;也有的地方法院是先由立案庭立案,然后再转入执行局进行审查;这两种做法,都有各自的优点却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点,前者,可减少案件在立案环节的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易导致法院无法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管;后者,使得审判管理部门能有效地对此类案件进行审限监督等,但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导致办案时间过长。

    三、案外人异议裁定与异议之诉的协调问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但未对执行标的具体归属作出裁决,又未告知诉权或申诉权,此时案外人又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对执行异议标的的所有权和排除强制执行的胜诉判决,对于此类案件能否受理,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相同。

    四、案外人直接对执行标的提起诉讼存在的问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但其没有向执行法院针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而是直接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争议的执行标的权利归属作出裁决,且请求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此种诉讼,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直接受理,观点不一。然而,对于案外人不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和异议之诉,而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执行异议标的有所有权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该法院能否受理,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五、许可执行异议之诉或停止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可以受理问题

    无论是许可执行异议之诉还是停止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请求都包括是否许可执行,对于这两种类型案件能否立案、怎么立,存在不同的争论,同样法院内部看法也不一致。

    针对上述存在的立案问题,结合实践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区分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对于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件,法院可不再区分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而是由执行法院统一进行审查,既审查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还要审查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但制作裁定书时应当写明对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案外人不服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决定则不能申请复议,而是应当另行起诉。即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如作出中止裁定,应告知当事人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还是直接起诉,以避免立案庭因对案件不做实质审查,从而不能确定该案是申诉案还是另行起诉案。

    二是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及异议复议和立案程序衔接的工作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立案庭并不进行审查,而是由执行部门首先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执行部门将案件拿到立案庭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备案,录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这样既能减少立案阶段的审查时间,保证立案质量,又能将此类案件及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并进行审限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可复议的裁定,立案庭对基层院移送的卷宗只作形式审查,并进行立案,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由执行部门对该复议参照二审程序进行审查,区分各种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这样充分做到了立案和审判的分离。

    三是妥善处理案外人异议裁定与异议之诉的冲突。对于案外人不服执行机构做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应予立案受理。

    四是区别对待案外人直接对执行标的提起的诉讼。对于案外人不经过异议程序,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即使执行法院有执行管辖权,执行法院也不应受理。而对于案外人直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该法院知道该执行标的处于另一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则不应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该法院不知道该执行标的处于另一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则该有管辖权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后根据查明的情况,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的起诉。

    五是取消执行机构对执行异议的实质性审查。执行机构对于案外人所提的执行异议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只审查异议人提出异议的资格以及与执行标的物是否有利害关系等程序性问题,在审查后裁定中止执行的,案外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权属,待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机构据此来决定继续执行还是终止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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