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借用车辆致重特大事故 所有人无过错未担责
发布时间:2014-06-24 11:16:52


    本网讯(张雯静)  借用他人的车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翻下百米山坡,死亡六人,重伤一人。其中一名死者的家属以车主借车的行为有过错为由,状告车主索赔22万余元。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终审宣判,车主借车的行为并无过错,不应当为车祸的发生承担责任。

    2012年11月22日,对广南县的谢旭来说本是一个普通的日子,村里的寨邻生病,具有驾驶资格的程田负责驾车将患者及其他寨邻,满载七人前往城里就医。途中遇到另一个村寨,因连日大雨将必经的道路冲毁,车子无法通过。而程田刚好认识村里的一户村民陈越,便步行至其家中借车。当时陈越并不在家,陈越的妻子告知车辆钥匙不在家中时,程田看见其家中柜台上有一把车钥匙,程田将该钥匙试了陈越的车发现能够点燃,便径直将车开走并换乘了村民,之后不久遂发生了车子侧翻、车上六人(含谢旭和程田)死亡、一人重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车人程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经鉴定,事发时程田驾驶的陈越的微型车制动不合格。2013年7月,死者谢旭的家属将陈越告上法庭,主张因其出借车辆的行为有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22万余元。

    一审庭审中,死者家属明确表示放弃对驾车人程田的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家属因无法证明车辆在借车前已经存在缺陷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陈越作为驾龄5年的老司机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故其出借行为具有过错。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明知或应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且此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涉案车辆在事发时是在交警部门的检车有效期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是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车辆各项系数合格并允许被检验车辆上路行驶的职权范围,也是人民法院认定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指标的重要依据。死者家属在一、二审中都没有证据证实此辆经交警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或者是可能存在制动性能的缺陷,而驾龄的长短并不是知晓车辆性能与故障的前提和条件,并不能就此推断车辆的所有人陈越对于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之前存有缺陷是明知或应当知道的。

    综上,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