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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所有人许可擅用他人挖掘机赔两万元
发布时间:2014-06-23 10:41:10


    本网讯(成贵)  临时救急用别人东西,无可厚非,但用过后不理不睬于法于理都不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2013年6月8日,陈亮在四川省成都市购买了一台JH22履带式挖掘机。2014年1月20日,陈亮回老家过春节,将挖机寄存在镇雄县城朋友的仓库里。2014年2月26日,陈亮从老家回到县城时,发现该挖机正被贾涛使用。同月28日,双方协商未果,陈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贾涛返还其挖掘机,并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

    庭审中,贾涛陈述与仓库老板是朋友,是仓库老板借给其使用,误以为仓库老板已经告知陈亮,其使用挖掘机挖土料已经一个月左右,同意立即返回陈亮的挖机,但不认可补偿陈亮5万元。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贾涛无权占有该挖掘机,权利人陈亮可以请求返还该挖掘机,并要求贾涛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原告陈亮主张补偿5万元的标准,高于贾涛的实际收益,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经法院释明法理,陈亮与贾涛达成协议,由被告贾涛返还原告陈亮的JH22履带式挖掘机一台,并一次性补偿原告陈亮人民币2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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