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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法院微博优化发展的途径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6-26 13:52:21


    人民法院微博是人民法院在新媒体时代法律宣传信息发布的新手段、法院与群众间沟通互动的新渠道、司法公开阳光司法的新平台。法院微博的大量出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人民法院了解民意、听取民声开辟了一片新天地。建好法院微博这一畅达民意的工具,体现着执法者的司法智慧,也是新媒体环境下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微博直播庭审较好地推动司法公开,较好地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得到社会广泛好评。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法院微博直播也是刚“起步”,不可避免仍存在不少问题。很多法院微博甚至没有被转发和评论,公众参与度并不高,感觉像在“自我娱乐”;有的法院直播内容粗糙,文字错漏百出,称呼五花八门;有的法院在开展微博直播庭审之初轰轰烈烈地直播了数个案件,之后便“销声匿迹”。可见,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着 “唱独戏”现象,呈现一种“法院忙忙碌碌,网民应者寥寥”景象。笔者针对当前法院微博直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优化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当前法院微博直播存在的不足之处

    微博直播庭审的初衷是司法公开,目的是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向公众普及法制教育,但从各地法院开展情况看,却没有很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法院微博直播多流于形式,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和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微博直播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制度,态度和认识不一致。各地法院虽纷纷开展微博直播庭审,但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无论是直播案件的选择、审核,还是直播的内容、形式,都没有统一的规定、格式和标准。直播的效果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存在一定距离,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一方面,公众往往只对他们比较关注的案件感兴趣,对于法院自行选择的案件不买账;另一方面,直播内容缺乏实质的东西,千篇一律的程序性内容容易让网民厌倦,这样的直播无异于“刷屏”,没有获得公众的认可与互动。都是“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先进经验没有及时总结推广,一段时间后便“无人问津”。有的法院相当重视微博建设,有的法院则让微博平台变成摆设,几个月也没有进行关注和更新。更新太慢,没有新意。法院微博的用户对网友的评论基本没有回复,和网友基本没有互动。部分微博只在开通之初的短暂热闹后就丧失生气,很多法院开设微博后发布的内容很少,甚至出现了许多零发布的“空壳微博”,有盲目跟风、流于形式之嫌,不少微博也因缺少维护和更新,形同虚设,成了“睡眠微博”、“死博”。缺乏与网友间的实质交流互动。大部分更是无人问津。有些微博很容易让网民作出“司法沦为作秀”的判断。

    (二)微博直播与绩效考评挂钩,忽视直播质量,形式单一,缺乏互动性、公开性。不少法院将微博直播作为绩效考评指标,对直播案件数量进行规定,当微博直播案件数被转化为任务数时,法院难免会为完成任务数而造成微博直播庭审的形式化,各类案件、各种记录胡乱上网,片面追求数量而不注重质量。且目前的微博直播庭审多限于文字、图片直播,并且受直播载体和形式限制,对庭审情况公开不够彻底,没有做到“全程直播”,网民参与性与互动性不强。就算得到社会公众认可的薄熙来案件庭审直播,直播中图文并茂,用长微博将庭审程序和内容展现给网民,但也仅限于长篇幅的静态直播,与网民的实时互动也比较少。

    (三)微博直播的案件易受舆论影响,易引发舆情炒作。微博直播庭审不仅是对案件质量的考验,也是对我们法官判案的监督。案件在微博上直播后,网民们会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实证据进行讨论,甚至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案件进行网络炒作,引发负面舆情。把未经法院判决的案件公开透明地呈现在网络上,网上一些非专业性的评论也容易干扰法官的独立思考,尤其是避免媒体对司法形成不良的引导,这就是我们说的“舆论审判”。

    (四)法院微博注册网站分散。微博注册存在模糊混乱的现象。首先是注册无序。各地法院在注册微博时,所选择的门户网站仍处于混乱无序状态。目前,我国公开向网民提供微博注册服务的门户网站有80多家,较大的有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搜狐等,上述网站对于公众注册法院微博均无限制。但是,由于各大网站的物理隔离,导致了不同微博用户信息沟通困难。从而最终无法实现所有微博用户的任意联系,无法实现法院微博向全体网民服务。此外,一个地区的不同法院在不同的网站上注册微博,也不利于各级法院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更不利于它们的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服务,法院微博的权威性也未能树立。

    (五)法院微博命名随意。笔者发现在各大门户网站上法院微博的命名随意性大、自由无序且不严谨,非常不利于宣传推广和网络互动。微博名称极其混乱,某些法院的微博或以法院全称命名或以法庭命名,而有的用户名则是被恶意注册的。法院微博命名随意、名称混乱的状况“不利于用户识别,真实性、权威性大打折扣,用户无法查询和搜索,不利于法院微博的推广和宣传。

    (六)法院微博认证比较混乱,管理不规范。在法院微博认证过程中,尚存在程序不规范、规划不统一、标识模糊、假冒以及认证错误等诸多问题。有些刚开通的法院微博因为种种顾虑,一度限制了微博的评论功能,甚至删帖子。”对于负面言论采取封堵、拉黑、甚至威胁恐吓的手段,更有甚者干脆直接关闭评论和私信功能,网民就会认为,既然不想听别人说话,不想和大家交流,就不要开微博。因此,法院微博作为新生事物,未来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目前仍处于自发性、分散化的摸索尝试阶段,其体制机制至今尚未建立健全,对于如何发布信息、发布哪些内容、如何答复网民、引导舆论等都缺乏制度性规范,开展过业务培训并能够定期开展舆情收集分析并对突发事件或负面舆情有常态应急机制的法院更是为数寥寥。

    (七)法院微博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不健全。不少法院微博经常流露出发言人自身的价值判断和情感倾向,发布者甚至越俎代庖,不适当地“代理”法院发表个人观点以及随意发布未经证实或毫无用处的信息,所发布的信息未经过任何审核。

    (八)微博直播庭审出现证人出庭作证“串供”现象,按照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必须单独询问。由于微博是一种快速、范围广的传播媒介,证人即使不在法庭上,也很容易知晓案件的进展情况,也很容易接受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从而无形中对其记忆的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修正”,这同串供具有同样的作用。

    (九)庭审过程出现混乱现象,在庭审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专业术语,与日常生活中的理解会有不同,可能会造成网友的误解;同时在互动过程上会形成二方或几方观点的对立,形成谩骂等混乱情况,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十)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有观点认为,微博与录音、录像和摄影具有类似的技术手段,所以当事人、律师、媒体记者或是旁听公众,如果未经法庭许可,将亲身经历的庭审过程通过微博进行直播,就违反了上述规则;笔者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以为,在网络环境下,每个人都可成为传播者,法院、媒体机构、代理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旁听的公众,只要能够登陆微博平台都可能成为庭审直播的主体。目前关于微博直播庭审没有明确规定,为了避免暗箱操作和先定后审等情况的发生,应该公开审判,允许微博直播审判过程。另外上述规则已经制定近二十年,其具体规范符合现实环境也有待进一步考量验证。 再者,微博直播庭审的范围。目前一个案件的庭审是否进行微博直播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的手中。我国有近20个省出现微博直播庭审的案例。总结分析这些案例可以发现,多是社会热议案件、影响较大案件,而对涉及当事人生命和自由、公私权之争的案件则很少纳入直播范围。 这样是否会构成对当事人的侵权。如果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而任意将案件庭审过程中的法官、原被告、代理或辩护律师、证人以及旁听人员的表现发布在微博中,笔者认为此行为极可能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而且这种伤害难以补救,微博直播庭审不一定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者采用技术处理则会消解其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人民法院微博优化发展的途径

   微博直播固然能够带来诸多好处,但是毕竟还要承担一些风险。我们应当认真权衡微博直播给庭审带来的影响,并结合实际对其进行规范。为了适应新的媒体环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开始起草微博直播庭审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微博直播庭审的主体,直播主体必须兼具正当性与合理性。法院作为直播主体,从其直播内容可以发现,其微博记录更像是一份完整的“庭审笔录”,从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到最后的宣判,将全部过程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在微博上发布。但是法官的核心工作是断案,依据法律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也包括通过微博发布庭审信息。所以目前负责微博直播庭审的都是法院的内部工作人员,长远看来这种自我监督的力度和深度颇受公众质疑既是规制制定者,又是规则执行者,还是规则监督者。律师作为直播主体,其发布的微博信息没有法院直播内容全面。另外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表,其发布的庭审信息难以保证客观性。

    笔者认为微博直播庭审还是交由媒体机构负责更为合适。一方面,微博140字的限制对发布庭审信息提出了较高要求,无疑媒体机构和记者具有这方面的专业优势,此前的电视直播或者转播庭审也都是由媒体机构完成。另一方面,相较于法院和律师,媒体机构发布庭审信息的立场更加客观中立。既然媒体可以直播庭审,旁听的公众在获得许可并且不影响庭审秩序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庭审信息进行直播。同时,法院将微博直播庭审的工作交予媒体机构,还可以节约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与此同时,明确微博直播庭审的范围。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等法定不公开的案件,其他案件都应该纳入微博直播的范围。媒体机构获得法院许可后,在微博直播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利用图像和声音处理技术将其进行模糊化处理。如果证人或者鉴定人等不愿意面对公众,直播过程中不应该透漏其个人信息。另外,随着微博直播庭审制度的完善,可以将直播范围延伸至庭审前和庭审后的环节,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裁决的执行等都囊括在内。对每一个公开审判的案件建立一个数据库,公众可以随意查询相关信息,如此公开透明的司法活动才能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也才会赢得公众的信任。

  (二)具体的微博直播操作细节应该规范化。从直播内容来看,为保障庭审信息的准确无误,媒体机构在直播过程中应该要全面地报道,不能随意增加或者缩减相关内容。如果直播的庭审信息不完整,有可能影响到公众的判断,甚至会形成舆论审判,干扰法院的审判工作。媒体机构必须保持中立,对庭审信息的编写不能使用带有倾向性、诱导性甚至是蛊惑性的语言。为了避免对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媒体机构在直播暴力犯罪或是高科技犯罪的庭审信息时,要尽量弱化具体犯罪细节的报道。 加强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建立直播平台管理制度,法院内部对于直播发布的内容、回复网友的内容等建立审核机制,建立健全一整套关于微博运行管理方面的制度规范,规范微博信息的发布内容范围、发布程序、回复制度、交流互动及问题解决和信息反馈机制等,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提高运用现代传媒的能力,推动落实司法民主公开的长效机制。

  (三)提升对法院微博的认识。法院微博作为新兴的自媒体和公共媒体,在新媒体时代对于法院执法能力的提高和法官与群众沟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从根本上提升对法院微博的认识。要充分认识法院微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微博凭借其草根性、集成性、开放性、快捷性等特点,已经成为新时期的信息咨询中心和社情民意集散地,也极易成为热点网络事件发酵和传播的工具。因此,要顺应时代发展,切实加强对法院微博的建设,不断增强法院微博的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要加强对法院微博建设的组织领导,因此,不仅要对法院微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足够的认识,还要引导法院微博建设的优化发展;要找准法院微博角色定位,从总体上而言,法院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媒介载体,已经不能局限于案件信息发布的角色定位,还应发挥更深层次的汇集社情民意、树立法院形象、营造舆论导向等功能。实现法院职能与群众沟通的共赢。与此同时提高驾驭法院微博的能力。微博带来话语权的转变以及舆情引导方式的革新,这些变化都会增加法院案件审判执行的压力,并最终形成一股倒逼力量,影响法院管理。各地应通过培训等形式,提高法官的新媒体素养,增强对新媒体的驾驭能力,让法院微博真正成为公众了解法律、反映民意、维护权益的新工具。而且更应该成为一个亲民与爱民的窗口,因此,必须树立为民服务、为民司法的意识。提高法院微博语言的运用力。在法院微博的语言风格把握上,要主动贴近群众,适应网络语言环境,多用网言网语、白话实话,力求语气平易、公允,不能说官话,也不能说套话。积极适应群众阅读习惯,做到文字简洁、图文并茂,改变法院微博沉闷刻板的印象。善于利用多种方式提高法院微博的推广能力,提高法院微博的认知度,从而提高法院微博的受众面。促进法院微博及时、优质、高效地为群众提供线上办事服务。加快建立完善法院微博信息发布更新、收集研判、留言回复、活动开展等制度,细化信息起草、审核和发布的具体操作流程。因此,法院微博应积极地与网民互动,完善其法民互动功能,建立发现问题、指挥协调、快速处理、跟踪反馈等相关机制,打通网络“民生通道”,拉近网民距离,成为畅通群众诉求的渠道。全方位为群众提供办事咨询、举报投诉、建言献策、信息资讯等服务接受各界对于法院微博的监督,对于法院微博建设、运用、管理不力或失误等行为,给予曝光和追究责任。还要制定法院微博考核评价机制。法院微博不是摆设,需要完善绩效评估机制,保障法院微博良性发展。各地法院应尽快建立法院微博绩效考核机制,促进法院微博成效的提高。将其纳入法官和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调动法官上微博解民疑、释民惑的积极性,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第三方评价机制能够较好地保证中立态度,关注公众影响,这是法院自身组织的评估无法取代的。因此,对法院微博的活跃度、引导力、传播力、亲和力等进行独立评估,从而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笔者认为,应当完善考评管理方法。将微博直播作为考评指标并非不可行,只是这一指标应当如何设定才科学、合理、适当,值得研究与探讨。科学考评能促进微博良性发展,推进司法公开,但要防止考评偏差,导致“为直播而直播”,片面追求数量,忽视质量,出现差错。

    (四)选择典型案件。在案件选择上,不仅法院有自主权,也可以赋予媒体、网民选择权,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到微博直播中;在案件类型选择上,除了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原则外,宜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舆论影响较大的案件,对社会公众具有普法意义、法治教育意义、道德宣传和社会善良风俗引导意义的案件,注重案件的典型性和多样性。

    (五)丰富微博直播的形式和内容 ,避免“舆论审判”。 丰富法院微博的内容。综合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信息载体,图文并茂,声画并举,注重多媒体的呈现效果。特别要灵活使用图片和视频,在文字中配发一些和本职工作、业务相关的多媒体内容,有效拉近与民众的距离。多介绍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各项工作举措。这样既能体现司法透明,服务社会公众,正确引导舆论,传播法治理念,又能使微博成为沟通、疏导的平台,成为架设在公众与法院之间的桥梁。注重发布法院在案件审理、调研宣传、法院特色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及有关司法数据等权威信息法院主动将司法信息传递给人民群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公信力丧失,让司法公正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介绍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网友在线交流,解答网友疑问,实现真正互动,也加强了普法宣传。对于民生关注热点,一定会受网友支持。利用微博受众面宽的优势,通过微博向社会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执行探索新途径。利用微博时效性、互动性、现场感强等传播特点,将执行工作中的节点通过图片、短幅文字上传到网络,并与网民展开实时互动,以达到让更多的人了解法院、理解法院和支持法院的目的。通过微博,让网民看网络直播庭审,像亲临法庭一样旁听案子,让其对案子的事实、法律适用进行思考,进行评价,拉近司法与公众的距离,消除司法裁判的神秘感,又可以促进法院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调动和引导公众的积极性、社会上发生的热点难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问题贴上微博,不仅有具体的案例回顾,更有案例分析、案例探讨,最后可以法官提醒作为结束语,以达到“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的法治宣传效果。在微博的内容上,由于每条微博的字数限制,可以考虑将内容浓缩成精华或拆分开来,也可以附上官方网站地址的链接,让网友更加方便地阅读。可以在直播中运用音频、视频等其他动态元素,更加生动、直接地展示庭审现场,并可以设置专门的直播案件论坛进行解答交流,吸引更多的网民关注。这样既有助于网民直观、完整地了解庭审全过程,也可以提高直播质量,避免冗长、乏味的直播,充分调动网民积极性,踊跃参与其中。而法官在必要的时候,需要主动回避相应的社会评论,尽可能保持独立的思考,网民需要自主甄别出网络评论中的真假虚实。特别是对一些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产生其他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直播后该如何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等都应引起重视。

    (六)对直播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公开程度,对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以及事情本身虽比较小,但具有普法和教育意义的案件应鼓励直播。对直播案件应做好风险评估,准备好应对预案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七)勇于排除干扰,乐于接受监督,微博也是网络舆论的一个新兴汇集地。网民的意见和评论多是最直接的表达与反馈,捧人时不吝啬词汇,“拍砖”时语言犀利甚至恶毒。对类似情况,只要帖子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是恶意谩骂,就不应被删除。对于网友在微博上的留言,提出批评和建议,应做到不删帖,保留批评、直面质对于网友在微博上的留言,提出批评和建议,应做到不删帖,保留批评、直面质疑。法院微博立足于疏导而非堵,应坚持互动,着眼于疏。对于诉讼当事人,应依法答复,及时帮助其联系案件承办人,杜绝由误解和不满情绪而转化为信访案件。法院应敢于直面公众的批评,从中更加深入、直接地了解公众对司法的感受,以及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在司法与民意之间真正架起一座桥梁,积极了解民意、传达民意、疏导民意、吸纳民意。

    (八)招录、培训专业化管理人员。微博作为新型的媒体形式,传播速度快,对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微博直播庭审需要管理人员具有新闻、法律、计算机网络、应变处置等相关的知识和能力,法院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招录和培训,尽快建立一支专业化队伍。

    (九)统一开设微博网站。建议统一在一个门户网站上开通法院微博,或者在各大门户网站上增加链接,用户可通过链接直接进入其他网站的相关法院微博,让网友浏览法院微博的内容更加便捷。各大网站在各个法院注册微博提交信息时,加以审核,并予以认证,如可通过像新浪网的方式对用户要求提交书面认证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上传清晰的公函彩色扫描件等形式加强认证,确保法院微博的纯洁、严肃。为避免用户名称的混乱,不能以法院的庭室或部门命名以保证法院微博的统一。或者也可使用简称,同时,应当考虑开博的必要性、权衡利弊,作好准备再开设微博也不迟,开通以后最终的是能实实在在为老百姓解决问题,办实事,而不是面子工程。笔者建议宜以地区为单位统一开通微博,避免开博过滥而导致成为空壳微博。

    (十)改进微博的表达方式

    笔者通过观察已经开设微博的法院,发布的信息通常比较严肃,这是由法院地位和功能的特殊性决定的。法院微博涉及法律问题,出现最多的是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微博固然应该采用严谨的法律表达方式,但也要兼有亲切的微博表达语气,不应板起面孔说官话,应放下身段,做到庄重与亲和相结合,贴近网络生活、贴近网络网络语言风格,少一点官方辞令,多一点亲民话语,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翻译”各类艰深晦涩的法言法语,与网友之间形成平等交流的互动关系,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法院微博的信息交流中来。法院微博应致力于在权威发布、贴近民生、沟通互动上做文章,树立亲民形象。转变话语表达方式,摒弃传统的话语体系,放低身段,摆脱官气,逐步适应网络化的交流方式,实现从公文语言向网络语言的转变,如此颇具新意的表达方式应该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

    (十一)注重维护和更新

    法院微博应及时发布信息,热心答疑解惑,主动精心策划,与网民之间必须开展积极的互动,对于长时间不发布信息的官方微博应限时更新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关闭。针对网民的咨询,能确定的应尽快回复,无法确定的也要将其引导到其他法律咨询途径,实现与网民零距离沟通,接受网民监督。对于微博上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法院在办案、管理、队伍、服务等各项工作总存在的问题或是提出的建议,及时给予回复。对于有价值的建议认真研究,及时转化成具体的工作措施,有效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廉洁司法。

    结语

    微博时代的到来,“人人是媒体、个个是记者”,信息的流传进入一个更精、更快、更广的时代,法院需要向社会公开自身的工作业绩,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与支持,进而在社会监督之下维护司法公正,以司法工作创立司法权威;而社会工作对于公权合法运行的状况一贯保持着高度关注,对于公权的监督有着不可剥夺的权利。法院为司法公开开设微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风气,打击腐败等丑恶现象,无疑是一件好事。法院微博力量目前还比较薄弱,方式方法也还需要继续探索。开博容易维持难,法院要在更广的维度、更深的层次上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重而道远。

    综上所述,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型媒体传播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司法领域的改革创新。目前,我国微博直播庭审制度尚不成熟,但是长远看来作为审判公开的重要方式之一,结合司法机构的体制改革,尤其是法院审判独立的真正落实,有助于实现司法和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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