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精神分裂症女子隐瞒病史结婚被丈夫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4-06-26 17:20:27


    本网讯(简毅 俞娇美)  2014年1月16日,祝小红与程杰的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这本是一个美好的日子,但妻子祝小红却“披头鬼附身”,无奈一起离婚诉讼就此展开。近日,江西省婺源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程杰给付被告祝小红经济补偿金一万元,被告祝小红返还原告彩礼一万二千元。

    2012年底,原告程杰与被告祝小红经人介绍见面并谈婚,经双方交往了解并征得双方父母同意于2013年12月4日于婺源县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2014年1月16日举办婚礼,当双方都沉浸在幸福与喜悦中时,妻子祝小红却表现出了在酒席上要求喜娘帮忙夹菜,连鞋子也要他人帮忙穿脱的反常状况。此后几天,祝小红又出现胡言乱语、行为紊乱等精神失常症状。祝小红母亲告知程杰此系“披头鬼附身”,程杰便请人来驱鬼,无果。

    1月24日,祝小红的家人将其送入景德镇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须长期服药。自此,原告程杰认为被告祝小红及其家人在婚前一直欺骗原告,隐瞒了祝小红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感情和权益,要求与祝小红离婚并返还彩礼。

    庭审中,祝小红表示其有精神病未治愈,若程杰要离婚则要给其经济帮助。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便谈婚论嫁,又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淡薄。婚后,双方相处的时间极短,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被告虽经中西医多家医疗机构治疗病情暂时稳定,但已给原告带来了心理负担和阴影,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的维系,故准予原、被告离婚。另,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由相互扶养的义务,故原告应承担被告的部分医疗费用,同时因被告并未治愈,今后仍需治疗,被告无收入来源,生活较困难,故原告在离婚时应一次性给予被告一万元作为经济帮助。因原、被告双方尚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故法院判决原告返还彩礼一万二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