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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买假币上当受骗 又被判处徒刑3年
作者:徐伟 罗康   发布时间:2014-07-01 11:01:58


    贪心女子花15万元从网友“流浪大哥”手中购买了100万元的“高仿假币”,本以为可以发一笔横财,谁知回家却发现买来的是一箱冥币。近日,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骗子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购买假币罪判处女子李丽(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网上认识“流浪大哥” 发现高仿假币“商机”

    武隆县44岁的女子李丽喜欢上网。在一次聊天中,她认识了一个网名叫“流浪大哥”的男网友。两人通过语音、视频很快聊得热火朝天,还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接下来的几天,“流浪大哥”天天都给她打电话聊天,李丽觉得两人十分投机。

    几天后,李丽到重庆主城办事,“流浪大哥”热情的去火车站接她并请她吃饭。“其实我的工作很简单,就是帮人赚钱”,在饭桌上,“流浪大哥”说,他手里有一批台湾生产的高仿人民币,做得非常逼真,“验钞机都验不出来,很容易出手”。

    看到李丽很有兴趣,“流浪大哥”拿出几叠“假钞”,让李丽从每叠里随机抽取了一张。“这几张送给你拿去试用,就算是‘考察市场’”。

    实际上,这些钱根本不是假钞,而是用烧碱(学名氢氧化钠)溶液泡过的真钞,让它容易掉色,看起来像是假币。

    使用这样的“假钞”当然没有任何问题。当天,李丽返回武隆后就把“假钞”拿去超市、银行使用,都没有被人“发现”。这下,李丽更放心了。

    东拼西凑15万 买来100万 “假币”

    李丽觉得找到了一条“发财致富”的捷径,由于家里还有房贷要还,于是便联系上“流浪大哥”表示要购买假币。在电话中,双方说好以真假币面值1:5的比例换取100万元面值的假币。

     李丽从姐姐、侄子那里借了13万元,加上自己的2万元,凑齐了15万元,可却还差5万。这时,“流浪大哥”慷慨的表示,既然大家都是朋友,你又这么信任我,这5万块钱我帮你贴了。李丽心里十分感激。

    双方再次见面交易时,“流浪大哥”打开一个黄色拉杆箱,里面装满了一叠叠的“仿真钞”。“流浪大哥”从中取出4叠,趁李丽不注意将其换成了事先放在身上的4叠真钱,交给李丽验货。

    李丽分别在几叠钱的上、中、下各抽了几张,见跟真钱几乎没有差别,于是爽快地支付了15万元现金。“流浪大哥”又趁机将4叠真钱换成假钱装回了拉杆箱。

    为了防止被李丽发现,“流浪大哥”还热情的将她送下楼,拦了一辆出租车让她回武隆,将拉杆箱放入后备箱并付了车钱。

    “假币”变成冥币 “维权”反被威胁

    回到家里,李丽迫不及待的打开拉杆箱,不料却傻了眼。只见这些用塑料纸包起来的“高仿假币”,每叠只有上下两张是用复印机复印的人民币,中间则全部是花花绿绿的冥币。

    发现受骗后,李丽马上拨打“流浪大哥”的电话,没想到却被对方挂断。随后,“流浪大哥”发来了一条短信,说他已经离开重庆,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并威胁她说,购买假币也犯法,你要是报警,一样会被抓。

     思来想去还是不甘心,李丽最终在家人的陪同下报了警。经中国人民银行武隆县支行鉴定,这批“假币”为复印假币,固定人像水印、变光面额数字、安全线与真币防伪特征不相符,其余的均为冥币。

     购买假币本是犯罪 取财无道终食苦果

     武隆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即“流浪大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被告人李丽购买伪造的货币,且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则构成购买假币罪。

    有人认为,李丽也算是“受害者”,为什么也被判处刑罚呢?

    承办法官说,李丽并不能算是刑法意义上的受害者。本案中李丽买到的“假币”虽然不是刑法规定的假币,不具有市场流通的可能性,但是被告人李丽主观上有购买假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购买假币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以及金融管理秩序,她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李丽在犯罪的过程中上当受骗,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购得期待的假币,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她的主动报案可视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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