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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建议
——一庭一部两局三室构想
作者:丁友才   发布时间:2014-07-02 09:00:29


    司法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既涉及到外部改革,也涉及到内部改革,而内部改革的关键在于审判运行机制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去复杂化。现根据人民法院现有运行体制和内设机构现状,对内设机构的合理配置,内部资源优化,人员结构配备等因素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提高司法效率和水平,实现审判内部运行机制独立的有效途径。根据法院审判机关的特点,对法院内设机构的设想为:一庭一部两局三室。一庭即审判庭,成立若干个合议庭负责立案、信访接待、案件审理工作;一部即政治部;两局即执行局、司法警察局;三室即办公室、法研室、纪监室。

    一、现行法院内设机构及体制。

    (一)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现状。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或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一般工作人员构成了各级人民法院。同时,也构成了一种行政层级结构,实行行政化管理模式。全国四级法院内部除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庭”之外,又都增设了其它部门,且各地设置不一,不规范。

    如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为: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办公厅,政治部等;共计十四个内设部门。但作为中、基层人民法院的部门设置过多且更不统一。如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0个职能部门:1.办公室,2.政治部,3.立案庭,4.刑事审判第一庭,5.刑事审判第二庭,6.民事审判第一庭,7.民事审判第二庭,8.民事审判第三庭,9.民事审判第四庭,10.刑事少年审判庭,11.行政审判庭,12.审判监督庭,13.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14.赔偿委员会办公室,15司法技术处,16.司法行政装备处,17.研究室,18.纪检监察室,19.审判管理办公室,20.宣传处。有的中院还设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等。

    基层法院内设15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庭,司法技术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信访办以及各人民法庭,有的法院还设有民事审判第三庭等。基本上与上级法院对应设立,其内设机构繁琐过乱,各部门工作量极不平衡,有的部门审判工作量大,有的部门无所事事,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导致办案力量不足,人浮于事,争抢位子,落实级别的现象。    

    (二)管理行政化,不适应审判机关的特点。  

    我国法院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都同一般行政机关负责人一样,由同级党组讨论提名,后交上级党委讨论通过,再交同级人大选举或任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实际上沿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干部人事体制。法官级别套用行政级别,干部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人,交流任职,变动较大,在管理方式上各管一届,最多两届,管理方式滞后,院长的个人色彩深厚,人们长期习惯于服从行政权威。法院内部法官的意见和智慧在法院管理中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和发挥。于是,法院内部管理中不尊重司法规律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处于被动和服从框框内,即使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如不符合领导意图也不会采纳,不能发挥审判机关、审判机制和规律的运行特点。

    (三)法院内设机构结构不合理。    

    法院的主业是审判,管理和服务要围绕审判转,而现在的现状是从事事务性、管理性工作人员过多,从事审判的人员较少,管理和服务围绕着本“单位领导”转,管理性辅助工作和审判工作不分。法院的考核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业绩考评、监督和晋升制度,没有严格按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去操作,缺少法官自审、自管、自律机制。考核也是行政化的百分制,办案法官考核的指标和项目多,而管理事务性部门考核指标少和项目单一,导致做的工作越多,可找出的问题越多,惩扣的越多,做还不如不做的,多做的不如少做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干事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应当撤并减少事务性机构,充实审判主业一线力量,优化人员机构配备,提高审判一线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激情,让具备法官资格,能力素质较高的法官主动自愿到审判、执行岗位上发挥其所长,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现在的法院内设机构过多,部门分类过细,工作量分配不平衡,有的部门无所事事,有的部门工作做不完,导致工作量大的部门无人愿意去干,都想到轻松的部门享清闲,因此应当设置符合审判特点的内设部门,确保审判机制有效运行。

    二、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构架。

    改革法院内设机构,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现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优化,运行机制独立,工作效率提升的目标,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对法院内设机构的总体设置为一庭一部两局三室模式。

    该模式旨在去行政化,减少行政管理层级、职数,突出谁主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现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法院在领导班子、人员结构配置上,应精减领导职数配备,撤并事务性机构,减少中层管理干部,设置适合审判规律的审判执行机构,打造一流的法院执法队伍。

    (一)一庭为审判庭。为优化整合法官资源,要减少管理层人员,充实审判一线,把有限的审判资源用在法院的主业审判执行工作中,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的职责,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管理运行模式。

    审判庭设立若干个合议庭负责立案、信访接待、诉讼前保全、审判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重审、再审案件;各合议庭不分案件类型,统一按流程分配案件,只对凝难复杂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指定业务能力较强的合议庭承办。另指定其中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立案、信访接待、诉讼前保全,分配案件流程;由其中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审判监督、审判管理工作。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这样能够做到分工合理,案件不分类型均衡分配,人员结构优化,撤并的庭室负责人员充实审判岗位,提升司法资源利用率。这样能够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能充分发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人有事做,个个有责任。同时,交叉审理案件即可以预防司法不廉,又可促使法官不断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法官要象全科医生一样,各类案件都会办,不能仅会民商事或刑事等方面的单方面办案能力。

    在这方面湖北省十堰中院有所创新,为缓解二审案件审判工作量大,采取审判业务庭不分刑事、民商事案件,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划分到各业务庭,以平衡各业务庭的审判工作压力,如刑事少年审判庭只要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论民事、刑事都由该庭审理。其它案件按类型划分到各庭,不管是从事一审或二审的业务庭,都承担有二审的审理任务,这样打破传统划分,实行均衡分配缓解了法官工作量大的压力,提升了二审结案的速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审判庭涵盖法院内设机构审理的所有案件,在职级设置上设庭长一人统筹协调,设副庭长、主审法官若干人,主持合议庭工作,其庭长、副庭长、法官职级应当高配一至二个档次,法官待遇应按法官等级确定并高于公务员待遇的50%以上。

    对各人民法庭设庭长一人,可以设副庭长,待遇应按法官等级确定。但法庭不能按行政区域一乡一镇的设置,应当跨乡镇合理设置。这样减少庭长职数设置,让更多的法官从事审判工作,改变目前庭长不办案的怪局,更别说让院长、副院长办案了。让管理为审判服务,不是为管理而管理。庭室设置过多的怪局是法官套用行政级别的产物,设置的多可以提升一部分人的级别,而级别的提升意味着待遇的提高,因此导致人人争位置要级别,争到位置后可以不办案,享受管理的乐趣。其实大多数法官的要求并不高,只想提高点自己的待遇,让生活过的不太艰难,能适应物价和社会生活水平即可,特别是基层法官的待遇,没有多少人相信只能解决温饱而已,但大家都坚守着,既是职业、责任,也是法律人精神所致。

    (二)一部为政治部。政治部负责法官及其行政人员的管理、培训、晋升等相关工作。属行政部门,人员配置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级别按行政级别,职级应高配置副院级。

    (三)两局为执行局和司法警察局。执行局是原执行庭更名的,职级是升格设置,根据工作需要执行局可以设立若干执行合议庭,负责执行各类生效法律文书。司法警察局是原法警队或支队、总队,更名后应当升格设置,主要负责执行司法拘留、押解人犯、值庭、安全保卫等警察职责。两局的设置旨在完善执行机构,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队伍,执行落实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两局人员配置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至二人,执行局是法官序列,职级对应法官等级或副院级;司法警察局可以高配一档。

    (四)三室为办公室、法研室、纪监室。办公室负责法院日常事务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法研室负责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法律适用研究、法律宣传、法律解释的相关工作,为审判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纪监室负责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监督和廉政监督。三室的人员配置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职级相对应部门行政级别确定可以高配一档。法研室应为审判岗位,属法官序列,而办公室、纪监室为司法行政机构,不属法官序列。

    (五)撤销管理性和事务性的审判管理办、赔偿办(委员会)信访办,司法技术室等机构,把人和事归口到相关部门和合议庭承担,从而减少管理层级和人员,按岗定人和因人定岗相结合,消除人浮于事的现象。

    按照上述设置撤并立案庭、民事一、二、三、四庭、刑事(少年)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由各合议庭负责相应职能,打破工作不均衡的现象,把业务精、作风硬、责任性强的优秀法官留在审判岗位,把处于中层岗位的法官充实到审判岗位,既能改变案多人少的压力,又能把业务精英放到最需要的岗位,坚守人民法院的主业审判。要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就要精减审批管理层级,把不承担责任的把关取消,让承担责任的人真正负起责任,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法律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改革现有司法体制,革除内部魔咒,释放司法活力。

    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适应司法改革需要。

    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的组成修改为由院长一人,副院长二至四人,庭长、副庭长、法官若干人组成。修改《法官法》把审判员改称为法官,《法官法》实施十四年来,其法律条文中仍然把法官称谓审判员的尴尬局面。在人大任命中直接任命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法官。让审判员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署名为法官、主审法官,以更清析明确案件的承办人、责任人,让法官名正言顺的履行法律职业。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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