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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入户盗窃未果后唤醒房主抢劫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07-03 11:00:48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潘宜临犯抢劫罪,被告人吴晓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潘宜临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晓君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宜临(此前于2002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1月2日被假释。在假释期内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6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同原犯抢劫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2年10月9日刑满释放)采用攀爬下水道管的方式,进入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某小区25栋1单元301室(被害人曾某某家)实施盗窃,但寻找室内钱物未果。尔后,被告人潘宜临走到厨房里找了一把菜刀并唤醒在卧室熟睡的被害人曾某某,以胁迫的方法,逼迫其交出人民币200余元、苹果5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4539元)和银行卡一张(未使用),又爬下水道管逃离现场。

    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宜临将抢来的苹果5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吴晓君(此前于2008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晓君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

    2013年10月12日,在被告人吴晓君的协助下,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潘宜临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宜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晓君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宜临辩称其没有持菜刀威胁被害人,经查明,被告人潘宜临以胁迫的方法,逼迫被害人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潘宜临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晓君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潘宜临,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晓君曾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根据此次犯罪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可不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不属累犯,但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潘宜临、吴晓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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