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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未成年人相邀抢劫他人手机双双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4-07-03 13:18:48


    本网讯(王琨琳)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10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吕某、陆某邀约林某在巧家县城大龙潭公园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卯某、罗某实施抢劫,抢得卯某手机一部和手机内存卡一张,后将手机和内存卡卖出,并将所得赃款平分。

    法院审理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吕某、陆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吕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吕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抢财物已被公安民警全部追回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陆某系在校学生,被告人吕某曾参与聚众斗殴,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本案中二被告人悔罪表现好,分别予以酌情考虑。

    综合全案,该院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因心智不成熟,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三观,并受其错误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在对未成年的人的教育过程中,家长及学校至关重要,要正确引导和教育,保证未成年身心的健康成长,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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