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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90后”青年“误伤”他人赔钱后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03 16:18:36


    本网讯(曹友喜 吉峰)  俗话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安无事,和谐相处是最重要的,但有两个年轻人一个为了面子,一个为了给兄弟出气,打伤别人,赔了钱又获刑。2014年6月20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葛祥、苑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月16日22时,被告人葛祥与郑某某在蒙城县城关镇梦蝶广场因口角发生争执、厮打。后被告人葛祥邀被告人苑钦等人再次来到梦蝶广场,对被告人郑某某实施殴打。正值被害人张某某此时在附近放孔明灯,被告人葛祥、苑钦认为张某某是郑某某的朋友,遂对其进行殴打,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葛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被告人苑钦赔偿2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祥、苑钦故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两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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