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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禁的自由与禁止
——谈“玉林荔枝狗肉节”的法律维度
作者:李如意   发布时间:2014-07-08 14:21:13


    【内容提要】: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法无明禁”的后果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法无明禁即自由”,还有一种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明禁即自由”多适用于民刑法等,而“法无授权即禁止”则多置于行政法中。

    “玉林荔枝狗肉节”因“狗粉”和“狗肉粉”之间的对峙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道德”与“法律”这个古老命题的博弈在“玉林狗肉节”这一焦点上引发了最为激烈的碰撞。在道德层面探讨“食狗”的对错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将以“狗肉节”为切入点,深入探寻法律的维度,以及在此维度之外的自由空间。

    一、道德与习俗的对冲

    道德与习俗有时候并不会完全一致,特别是在多民族的地区,道德更多的被赋予一种普世的价值内涵,而习俗更多的被赋予地域特色。这种道德与习俗之间的对冲,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更体现得淋漓尽致,在最大程度上加剧了道德与习俗的裂变。

    一个地方的习俗,经过了媒体这个放大镜,曝光在大众的面前,经过大众检阅,一旦发现这种习俗与自己的认知有出入,便会引发巨大争鸣。这是我们经常在网络时代看到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比如这次的玉林狗肉节。我觉得这的确是一种有趣的现象。深入的进行思考之后,你会发现这与一种现象极为相识:即殖民主义。也许引申一个例子就更为形象了。一个未被发现的原始大陆,生活着一群野蛮落后的土著。后来来了一群所谓文明世界的拓荒者,于是文明拓荒者向落后部族进行开化教育,宣扬文明。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开化教育很多时候被以战争的方式推进;而宣扬文明更多的时候也以屠杀的形式普及。殖民主义者认为自己是文明的代表,事实上更多的时候扮演的是野蛮的角色。放在今天讨论的玉林狗肉节的话题上,你会发现活跃于其间的人们各自所扮演的现象是如此的鲜活。

    因此,在道德与习俗发生对冲时,我们应做的是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每一种习俗,即使这种习俗在你看来是野蛮的,不文明的,甚至是残忍的。而切莫把自己摆在一个优势地位,用俯视的角度看待周遭一切,这样就容易陷入文化殖民主义的漩涡。那么,搭建道德与习俗发生对冲时的平台,让多种文化和习俗能够和谐相处、平等交融,就只能是法律了,法律是道德与习俗发生裂变时的粘合剂。

    二、法律的应有维度

    法律的应有维度,有两句话可以加以概括,一种是“法无明禁即自由”,还有一种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明禁即自由”多用于民商等私法领域;而“法无授权即禁止”则多用于行政法这类公法领域。下面我们就将从这两个角度来探讨在“玉林狗肉节”这个语境之下,法律的应有维度。

    (一)法无明禁即自由

    这句话很好理解,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做的事情,作为个体的公民都可以做。放在“玉林狗肉节”这个背景之下,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人们吃狗肉,那么吃狗肉就应该成为人们的自由。

    因此,当“吃狗肉”这个命题在道德与习俗之间处于两难处境而无解时,法律就是人们解开这一难题唯一的钥匙。

    这里仅举两个最为典型的争议性命题以做解释。

    一是有人说“狗是人类的朋友,因此反对吃狗肉”;另外还有人说“狗是一种食材,因此支持吃狗肉”。

    这个争议就变成了“狗”到底是一种“食材”还是“朋友”。爱狗人士认为狗是人类的朋友,是生活的伴侣,因此不可食用;而食狗人士却认为狗是一种食材,是一种普通的牲畜,因此可以食用。从这里你可以发现两种不同的人,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出发点上,讨论问题,而妄求达成一个一致的答案,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个不可能有答案的问题上,与其双方争个脸红耳赤,倒不如静下心来,心平气和的找出一个底层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形成一个具有方向统一性的标准,从而实现握手言和。很显然,这个底层平台,由法律来构架就再合适不过了。例如,遵循法律所言的“法无明禁即自由”,既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那么食狗者有食狗者的自由,爱狗者有爱狗的自由。若是爱狗者和食狗者无交集,那便可以相安无事。但当他们发生冲突时,比如这次的玉林狗肉节,此时应如何处理呢?这时不妨食狗者就食用自己饲养的狗肉,而爱狗者就养好自己的宠物。食狗者不去攻击爱狗者的观点、财产以及人身,爱狗者也同样。双方保持一种“可贵的节制”,不强加于人,也许局面反而更加的“清风扑面”。[人民日报 2014年6月23日版《谈玉林狗肉节:狗既是伴侣,也是食材》]

    这里另外再引申一点。当发生冲突时,任何一种攻击都是可能涉及到法律的被动介入的。比如当双方发生观点的争鸣,而这种争鸣演化成侮辱和辱骂,这就会引发相应的法律纠纷,比如名誉权等;当双方发生财产的冲击,比如互相偷盗对方的狗,又比如双方互相劫取对方在路途中运送的狗等,就会引发相应的盗窃甚至是抢劫等这类的刑事犯罪;又比如当双方发生人身方面的冲击,比如殴打对方,比如聚众攻击狗肉餐馆等,就会引发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等;更有甚者,利用“玉林狗肉节”,激化社会矛盾、宣扬邪教理论,聚众闹事斗殴、破坏社会稳定等,就会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

    二是双方将玉林狗肉节的冲突上升到“文明与野蛮”、“狗权与人权”的冲突。这种冲突类似于物理学上的“光的波粒二象性”,是一种非常折中的观点。我在本文的前面则更为直接的带有一定倾向性的把这定性为一种“新的文化殖民主义”。

    文明与野蛮的区分标准,关键也许并不在“杀与不杀”。如果连法律都得不到尊重,更遑论文明呢?如果连食材都得不到保证,又遑论文明呢?

    文明与野蛮的区分标准,关键也许在于“猎杀的方式”“猎杀的对象”等问题上,但也不尽然。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通过一种野蛮的方式,来宣扬文明,那绝对不是文明。

    比如通过宣传,让人们在猎杀狗肉的时候用更加温柔的方式、;在猎杀对象上更加倾向于猎杀食用狗,而不是宠物狗等;而当这种宣传达到一定的程度,“假以时日,真的形成了广泛的民意基础,禁食狗进入立法程序,也未可知”。[人民日报 2014年6月23日版《谈玉林狗肉节:狗既是伴侣,也是食材》]

    (二)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法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是禁止做的,即无授权,不可为。因此“玉林狗肉节”中,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因此在此加以论述。

    在“玉林狗肉节”产生巨大争议时,有爱狗人士在网上呼吁政府取缔这一节日,甚至呼吁政府严厉打击、坚决查处买卖狗肉、食用狗肉的行为。这一呼吁来源于民间,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发表意见、呼吁当局实属无可厚非,然这里面透入的确是一种法律观念的缺失,以及对“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漠视。

    行政机关无法取缔这一所谓“节日”的理由有以下几条:

    一是该节日是当地群众自发形成,也代表了一定民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地方的整体发展;

    二是该节日并非由政府主办,更无从“取缔”;

    三是说该节日为“所谓的节日”,因此是一种官方认定意义上的节日,而只是一种民俗;

    四是该节日有历史演进过程,具有一定的传统内涵。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理由其实就是一条:“法无授权即禁止”。

    那么政府在这一争议事件当中是否就可以消极不作为了?答案是否定的。爱狗人士其实更应该呼吁的不是让政府取消这一“节日”,而是让政府在这一过程中采取规范性措施,具体说来,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督促行政机关,落实法律已授权的行政权力。比如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取缔社会上买卖狗肉的黑市、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管等等,我国法律在这一些领域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是呼吁立法机关,对一些还未列入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法规范。比如“现行法律对狗只有产地检疫,没有屠宰检疫”[《南方周末》2014年6月26日版《玉林“狗肉节”:错位的对峙》],因此可以呼吁立法机关对现行法律中的缺失部分,进行谏言和补充,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结语

    现在距离“玉林狗肉节”才过去二十来天,关于这个话题的辩论还是久未停息,“公共事务向来众口难调”,因此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多一些彼此商量,少一些自我观点的神圣化;多一些理解包容,少一些专断蛮横,在尊重生态多样性的同时,也同样尊重观念的多样性。在法律的天平之上,调试一杯普适的鸡尾酒,也许这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灵丹妙药。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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