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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母亲监外执行期间不管孩子再贩毒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07-09 16:05:39


    本网讯(邵鑫)  作为一名母亲本应该事事以孩子为考量,将孩子的幸福放在首位来考虑,但是一个贩毒妇女却将孩子作为自己贩毒被抓后量刑时的一个条件,屡教不改,将孩子丢给自己年迈的父母。在前次贩毒时,法官就考虑到她年幼的孩子没有人照顾和她身患疾病,判处监外执行,但被告人不知悔改再次贩毒。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九年六个月零十五天,未履行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六个月零十五天,罚金共计人民币1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共计人民币17000元。。

    2013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马菊芬电话联系吸毒人员以330元的价格贩卖10克毒品海洛因,21时许二人在鲁甸县文屏镇客运站旁一巷道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鲁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马菊芬身上查获毒资3300元和毒品可疑物毛重10.6克,净重10.1克,从买毒品的吸毒人员身上查获向马菊芬购买的毒品可疑物毛重10.8克,净重10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马菊芬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其因患严重疾病,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菊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菊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本罪,属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情节及后果等因素,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马菊芬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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