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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廉政风险防控有效性的思路和对策
作者:严如国   发布时间:2014-07-09 16:28:47


    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促使审判监督、廉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融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开展了风险岗位廉政管理工作,组织全院干警对“廉政风险点”进行了认真的查找,科学构建“排查、评估、防控”三位一体、三级风险、三次预警的防范体系,实现关口前移,分级监控,个个防范。为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阿瓦提县法院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和研究,对各部门、全院干警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了分类排查、评估、制定防控措施。但是,在深入基层调研的过程中,我院发现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于解决。

    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情况

    按照地区中院和阿瓦提县纪检委的安排,我院组织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法院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干部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容易滋生不廉洁行为的现象,制定出台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各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庭室按职责实施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组织集中学习、开展风险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公示监督阶段、建立健全制度等五个阶段,采取干警申报、庭室汇总、全院整理的查找过程,并逐条整理汇总了十类部门的86个风险点和86条防控措施,形成了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使全院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逐步走向了正规。

    二、通过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

    我院党组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分管各庭室、基层法庭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经汇总,发现有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个别庭室和部分干警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廉政风险点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认为查找和公开廉政风险点就是公开工作中的腐败环节,缺乏主体意识,认为这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存在敷衍应付态度,思想上存在不愿管、不想管的现象,被动应付,消极防控,流于形式。客观上影响了推动廉政风险点防范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廉政风险意识不强。法院干警在履行法定职权的同时承担着各种责任追究的潜在可能性,由于廉政风险的潜在而非实实在在的发生,个别干警认为只要管好自己,履行好职责,廉政风险就与自己不相干。没有能够准确的认识权利与责任的辨证关系,不能树立正确的廉政风险观念。

    (三)查找廉政风险点不够全面深入。从各庭室上报的庭室岗位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来看,各庭室查找共性、原则性、普遍性的廉政风险点较多,查找个性、针对性、特殊性的风险点较少。结合岗位职责、职权查找的风险点多,联系个人品行、修养的风险点少。八小时内履职环节的风险点多,八小时外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风险点少。

    (四)缺乏科学的防控措施。一是对廉政风险的风险点排查查找不深,对于廉政风险点的查找存在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等现象;有的庭室重客观风险的查找,轻主观风险的查找,重一般干警廉政风险的查找,轻“一把手”廉政风险的查找。二是对廉政风险的防控不严。缺乏廉政风险防控的科学理念和系统意识,程序和制度设置不科学、不严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影响了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效。三是对廉政风险防控责任的划分不清。风险点与防控措施设置的权与责不挂钩,责与险不相应,缺乏监督机制和落实办法,不能引起相关人员对廉政风险的高度警觉和自觉防范。

    (五)尚未形成明确的考核机制和责任机制。由于廉政风险点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腐败和不廉洁行为的一种可能性,并非已经存在和实际发生的,各庭室对庭室干警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院纪检监察部门自身也缺乏对全院各庭室及干警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无法用量化的手段进行评估,仅停留在检查“做了没有”的表层,难以触及到“做得怎么样”的深层,导致难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厘清廉政风险防控的责任,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妨碍了监督的效果。

    三、提高廉政风险防控有效性的思路与对策

    (一)加强学习,提高全院干警对廉政风险点防控的再认识。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庭室汇报会、培训会,编印资料等方式,纪检部门加强对各庭室及全院干警廉政风险点防控工作的面对面指导,明确廉政风险点的涵义界限。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廉政风险防控只针对工作、针对岗位,而不针对个人,它不以人员的变动而变动,只要部门存在,岗位不变,谁在岗履职,都存在廉政风险点,都需要加强防控。

    (二)不断完善对廉政风险点查找。党组各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各庭室,听取庭室查找情况汇报,继续保持廉政风险点查找的持续性和系统性。按照“上级为下级找、下级为上级找、班子成员和部门之间相互找”等程序,从权力风险、体制风险、人员素质和环境风险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全面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

    (三)形成廉政风险防控运行机制,增强防控的科学性。廉政风险防控属于管理学的范畴,是一门科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理念,用现代管理思维和科学管理办法,合理分权,科学限权,有效制权,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四)用制度流程明确权利,减少权利的随意性。一是按照事权制衡、权责一致的原则,将权力进行细化,落实到人、到岗。二是对全院的各项权限运行程序进行科学设置,形成各级组织权力运行路径清晰,标准清楚。三是要注重制度创新。要注重从细节入手,坚持改革创新,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引入各种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好做法,使制度更符合实际,更具防控实效。

    (五)严格定量定性,设置权利范围。对查找出来有廉政风险的权力,在“细化”的基础上,要严格进行“定量”或“定性”,能量化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缩小自由裁量尺度。不能“定量”或“缩量”的权力,也要进行“定性”,为权力运行设置安全界限,越界即视为违纪,尽量减少随意操作的空间,限制权力扩张的可能。

    (六)落实各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权利的随意性。对权力容易失控、行为容易失范的重点岗位,一定要制定出相关的“硬”规定,凡是触碰“高压线”的,要予以处分,始终保持纪律的权威性。同时,要善于利用现代各种科学技术设备,加强“硬”防控,如审判管理系统审批时限控制。

    (七)建立完善考核评估和问责机制。一是继续探索实践廉政风险点防控考核评估和问责工作,学习先进单位的经验,加快完善我院考核评估的标准化工作和问责机制。二是加强日常考核,通过班子成员和庭室分管领导、庭室负责人分别在全院内部和庭室内部开展诫勉提醒、诫勉督导、诫勉纠错工作,做到“没有问题早防范,有了问题早发现,一般问题早纠正,严重问题早查处”,将日常考核作为全年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通过信访监督、干警考察和案件查处,逐步形成“点面结合,实地察看、座谈征询、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的评估模式。四是结合《公务员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制定出廉政风险点防控中出现不廉政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出现失察、失管、失教行为的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

    (八)落实长效机制。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科学运作,通过再检查、再评析、重划等级和优化措施等过程,扎实推进防范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长效化,真正使法院审判监督权力运行更加规范,从政行为更加廉洁。

    (作者单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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