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拒执罪适用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曹昆 易维维   发布时间:2014-07-08 14:35:00


    据统计,1997年10月修正后的刑法开始施行到2013年12月的16年间,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件9件,其中判处1年以下徒刑的有6件6人,判处1—2年的有3件4人。在当今人们的法律意识、司法理念还不是很高,司法权威还未完全树立,全国普遍存在“执行难”现象的情况下,一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抗拒执行、暴力反抗法事件,许多有条件执行的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是执行法官在遭遇到抗拒执行、暴力反抗法后,往往采用罚款、拘留等手段,以罚代刑,以拘替刑,很少考虑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即司法实践中该类犯罪遭遇到适用难境地,笔者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1)适用拒执罪的裁判文书范围不明,导致此类犯罪适用范围狭窄。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曾对适用该罪的裁判文书范围作了规定,即“具有执行内容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但调解书、决定书等能否成为该罪的适用对象,法律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抗拒调解书、决定书执行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与惩处,由于不能治罪,一些当事人便会规避法律,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缓兵之计,逃避判决,进而逃避法律的约束。  

    (2)追究程序繁琐,程序衔接不畅。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罪属公诉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再由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属法院内部事务,应自己负责处理,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因而对此类案件缺乏积极性,消极应付,怠于立案、侦查与起诉,互相制约多,互相配合少,导致在追究程序上衔接不畅通;再加上该类犯罪取证比较困难,公安机关不愿作深入细致的侦查,往往以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为由随意终止侦查,使该类犯罪在适用上异常艰难。

    (3)执行法官自身主观上不愿意追究该类犯罪。首先要追究该类犯罪,必须层层汇报,准备充分详实的材料,化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且见效慢,执行法官难出战果,没有成就感;其次少数执行法官考虑自身利益,认为追究该罪会惹祸上身,导致被执行人的矛头指向自己,给自身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而息事宁人,以罚款或拘留了事,造成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而逍遥法外。

    (4)为确保社会稳定,许多法院在追究该罪上慎之又慎。许多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属民事违法行为,应该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如果追究该类行为的刑事责任,势必激起被执行人的逆反、仇视、报复心理,引起其无止境的缠诉、上访、闹事,影响着社会稳定,增加了法院工作难度,给法院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从有利工作、稳定大局角度出发,许多法院宁愿多罚款、多拘留也不愿过多追究该类犯罪。

    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应扩大适用该罪的裁判文书范围,将法院的调解书、决定书等纳入该罪的适用范围,加大追究该罪的广度与力度;其次,公、检、法三机关要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院生效裁判书的尊严,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加大互相配合的力度,对该类犯罪做到及时立案、及时起诉、及时审判,从严从快予以惩处,让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者无立身之地、藏身之处;再次,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挑衅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切实做到对拒执犯罪重拳出击。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