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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中心女老板多次容留女子卖淫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07-10 10:01:14


    本网讯(陈青根 黄隆瑾)  一女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7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温丽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温丽于2011年11月开始经营石城县某休闲中心。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经营该休闲中心期间,明知陈某、朱某某来该休闲中心卖淫,仍然提供场所,容留陈某、朱某某在其经营的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陈某、朱某某每卖淫一次,被告人温丽便向她们收取50元、1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温丽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丽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温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其退缴了所得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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