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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女仓管员伙同他人贪污百万元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4-07-11 15:28:51


    本网讯(孙涛)  7月10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公司糖厂仓库保管员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案,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五菱集团的控股公司柳州众菱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了庭审,接受法治教育。

    4月14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韦秋菊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韦秋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柳州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塘糖厂)系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国有独资公司。被告人韦秋菊从2005年至归案前在露塘糖厂任保管员职务,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韦秋菊利用其担任露塘糖厂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用虚列采购物资入库手段侵吞国有资金1008236.1元,个人分得赃款41.45万元。

    柳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韦秋菊构成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原判充分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全部退赃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其法定最低刑,量刑适当。韦秋菊作为仓库保管员,系在国有独资企业中代表国有公司依法履行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系从事公务行为,依法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韦秋菊系犯意的提起者,并利用其职务便利虚列物资入库,套取国有资金,并共同分赃,依法应属主犯;韦秋菊并无自动投案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条件。故其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意见正确,应予采纳。

    综上,柳州中院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另悉,本次庭审系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柳州众菱市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开展众菱投资党员干部教育活动的一部分,庭审时,柳州众菱投资120余名党员干部全程旁听。庭审结束后,法官还为旁听人员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公共财产的界定、相关犯罪的界分、犯罪的预防等方面进行了现场说法。柳州众菱投资公司领导和党员们纷纷表示,这种旁听庭审、现场说法的方式,很直观、深刻、生动,受益匪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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