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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向失足女子出租房屋供其进行卖淫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18 16:30:08


    本网讯(陆靖华)  广西一老汉利欲熏心,为了一点房租费竟然将自家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最终落下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朝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间,54岁的被告人何朝汉将其位于广西田林县旧州镇大街农贸市场的房屋出租给黄某某等几名隆林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房租费。2013年1月10日上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朝汉的出租房内当场抓获黄某某等11名卖淫、嫖娼人员。

    案发后,被告人何朝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1名卖淫、嫖娼人员对卖淫嫖娼行为也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朝汉明知他人租用其的房屋用于卖淫的非法活动,仍予以出租,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何朝汉向他人出租房子的协议书中虽明确提及租房户不能在其的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但该案查明被告人何朝汉的出租房为他人卖淫的窝点,是当地人所共知的事实,涉案妇女也证实得告知何朝汉在其租房内卖淫的事实,何朝汉也供述了解在其租房内的妇女有卖淫的非法行为。何朝汉对此没有采取告知有关机关强行制止的手段,而是默许和放纵这种行为,故不能对被告人何朝汉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朝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朝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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