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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死人被判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4-07-21 16:46:24


    本网讯(廖长春)  7月1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林禄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3年12月29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林禄祥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泰宁城关往大田乡方向行驶,行经丰岩村村部前面的公路上时,碰撞到横穿公路的一妇女,事故造成该妇女极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林禄祥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该妇女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406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禄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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