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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法院提醒市民防犯“微信”犯罪
发布时间:2014-07-22 15:28:03


    本网讯(汪次安)  “微信”作为一款具有随时查找到附近的用户、即时传送多媒体、GPS定位功能,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交友聊天软件,备受当下众多年轻人的青睐,被年轻人普遍接受和使用。但“微信”在为人们带来通信便捷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或工具。为此,广东省韶关法院提醒广大市民防控“微信”违法犯罪。

    据统计,今年以来,韶关辖区法院共审理了3起利用“微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判处罪名涉及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传销类犯罪。这类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是犯罪人绝大数为年轻人。此类案件的嫌疑人多为易于接受新鲜事物的年轻人,只需要在可以上网的手机上安装“微信”软件即可通过“微信”就近寻找目标,通过简短交流获取受害人信任后,以各种理由约受害人见面,进而伺机作案。二是此类犯罪成本低、风险小、成功率高、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始终使用虚拟身份联系受害人,犯罪手段大多为犯罪人利用微信邀请被害人见面,随后在与被害人的见面过程中实施犯罪。作案后不留下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且目前在技术层面上,对微信信息的监控、注册QQ的回溯及相关定位操作性不强,给打击此类案件带来较大难度。三是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数量有上升的趋势。犯罪案件类型以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案件为主,存在部分强奸等侵害人身权利型案件,但是值得警惕的是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数量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针对年轻女性的强奸犯罪。四是裂变性大。微信交友具有风险性,由于交往双方难以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家庭背景和个人品质等内容,犯罪分子很容易把自己塑造成军官、公务员和企业家等成功人士迷惑对方,从而将正常交友演变为骗财骗色。此外,网上友情经过发展也可能演变为网下恋情,特别是有妇之夫和有夫之妇的地下恋情被戳破后。很容易引发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

    韶关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强化防范意识,提高对虚拟网络的认知,网上交友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以避免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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