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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山法院在人民法庭试行主审法官负责制
发布时间:2014-08-07 09:21:19


    本网讯(王新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三次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及《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改革的意见》,实现人民法庭高效服务,便民利民的宗旨,解决好服务好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尝试在人民法庭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除强化主审法官的审判主体责任制,对自己审结的案件,主审法官还要负责执行该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

    试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1、确定两个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为主审法官,各配一个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受理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2、主审法官对所审理、执行的案件全程负责,除法律明确规定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外,其余法律文书一律由主审法官签发。3、提倡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力争在一个月内审结。4、跨部门组成执行合议庭。为保证执行工作规范和质量,从本院执行局选派两名执行员分别与两个法庭主审法官组成执行合议庭,参与执行重要事项的评议,配合主审法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5、充分保障主审法官办公办案经费,并在办公机具配备上优先保障。6、强化对人民法庭主审法官的跟踪监督,由主管副院长会同院纪检监察人员对主审法官办理案件过程和效果通过阅卷抽查、暗访当事人方式进行跟踪,避免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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