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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向夫妻追偿四倍银行利息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07 14:40:36


    本网讯(漆常青 邹国荣)  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少地方已悄然兴起,它不是传统中的银行,不具有储蓄业务。它自筹资金组建公司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企业和自然人出借资金,利息即是它的收入来源。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按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伟恒与被告涂香莲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1日,原告靖安小额豪财贷款公司与被告刘伟恒、涂香莲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60天;借款用途为合法经营;合同期内的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按月支付。同日,被告南昌青云健身公司、南昌万里汽车公司与原告小额豪财贷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刘伟恒、涂香莲的该笔300万元借款本息在二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天,原告小额豪财贷款公司将300万元转入被告刘伟恒指定的账户。借款后,两被告偿还了2013年5月20日前的利息,并于2014年2月6日归还了借款本金5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及2013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原告小额豪财贷款公司多次催收未获,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小额豪财贷款公司与被告刘伟恒、涂香莲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刘伟恒、涂香莲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借款到期前归还借款本息。但两被告只归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小额豪财贷款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阶段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小额豪财贷款公司与被告青云健身公司、万里汽车公司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青云健身公司、万里汽车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伟恒、涂香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归还原告靖安豪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616277元(从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4月25日)。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南昌青云健身有限公司、南昌万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伟恒、涂香莲追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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