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承租人“以错对错”抗辩合同履行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4-08-07 14:52:08


    本网讯(闻锐)  你因故打伤我家属未赔偿,我就拒交承租你房屋的租赁费,生活实践当中许多人持有的这种“以错对错”制衡相对人的处事方法,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法院经审理查明:1956年9月出生的原告李矛与1963年10月出生的被告李凉系该县某村乡邻。2011年4月,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村小学对过经营小卖部的房屋三间租赁给被告,租赁费每年1800元,期限10年,每年4月交付上年度的租金。被告租房后,在房屋外搭建了一处棚屋用于经营烤面生意,今年4月原告外出回家发现此事后,要求被告拆除未果,遂于5月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房屋原状,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并给付拖欠的2013年度房屋租赁费1800元。

    庭审中,被告辨称其在租房外搭棚经营烤面生意是与原告签约租房时便口头约定的,其完全按约定办事,并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拆棚没有道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

    同时,李凉认为其欠李矛1800元房屋租金未付是因李矛把其家属打伤未予赔偿损失才拖欠的,若对方要2013年度房屋租赁费,就应先承担其家属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经调解,被告主张建棚屋花费1200元,要求原告全额补偿,原告同意给付600元,后因被告坚决不同意拆除棚屋调解未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共同遵守。被告在协议未约定、且未征得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在其租房外搭建棚屋,构成违约。被告主张其在租房外搭棚系与原告口头约定,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以原告将其家属打伤尚未进行赔偿为由拒交2013年度房屋租赁费,于法于据,应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其也可另行起诉。被告自愿补偿原告因拆除棚造成的费用6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凉限期给付原告李矛上年度房屋租赁费1800元,并限期拆除搭建在租房外的棚屋一处;原告李矛同时补偿被告李凉拆除违建棚屋费用600元;原、被告2011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