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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和股东变更 公司被判偿还原债务
发布时间:2014-08-11 13:09:36


    本网讯(徐光明 晏耀如)  公司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其法定代表人和内部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所负债务的承担。近日,湖南省石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判决确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发生变化的公司,仍需偿还公司之前所负债务。

    该案原告彭大海系玻纤丝供应商,被告系石门红火玻纤公司。2012年10月,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应玻纤丝,被告定期给原告结款。此后,原告按约给被告供应了大批玻纤丝,但被告却未履行按时付款义务,截至2013年7月3日,共欠原告货款18万元。

    2013年8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上门催收货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军向原告出具了1张18万元的欠条,并加盖了玻纤公司印章。后因玻纤公司仍未按约付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石门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玻纤公司于2009年由文军和闫东2人出资组建,文军为法定代表人。2013年2月闫东将公司股份转给王元淼。同年7月21日,文军亦将公司股份转让他人,不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被告公司股东已经数次变更,原告彭大海所享有的18万元债权究竟由谁负责偿还?石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石门红火玻纤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其内部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法律人格的延续,因此公司所负债务并不因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转移。18万元的公司债务欠条虽系文军经手,但上面加盖了玻纤公司的印章,可印证文军并无让自己承担债务的意思。况且被告玻纤公司从未与文军就所欠原告的18万元货款达成由文军偿还的债务转移合意,因此该18万元债务依然归于公司头上。最后,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石门红火玻纤公司偿还原告彭大海货款18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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