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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法院追加被执行人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
发布时间:2014-08-14 09:39:49
本网讯(周先勇) 近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恶意推诿躲避债务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追加被执行人,及时执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3年6月20日,罗某受雇于陈某,驾驶超载的中型罐式货车(挂靠于某危险品运输公司)沿着宁凤线由下关向丽江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罗某与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车的臧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臧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罗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臧某系交通事故至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罗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臧某不负事故责任。 该院经审理后判决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除去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还应向臧某某、董某某(系臧某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4482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危险品运输公司及罗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罗某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陈某、某危险品运输公司又相互推诿、恶意逃避赔偿,臧某某、董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经过多方查找,得知某危险品运输公司系某交通运输集团的分支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该院追加交通运输集团为被执行人。之后,执行法官为维护申请人权益,经多方调查查询,在得到执行财产线索后立即奔波数百公里冻结了该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帐户内20余万元,及时执结该起交通肇事案,维护了该起涉民生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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