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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索还”毒品为借口敲诈发廊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8-22 09:47:32


    本网讯(吴昀懋)  一男子为向一发廊女敲诈勒索要钱,竟然借口该发廊女拿了其毒品,对该发廊女进行威胁、恐吓,敲诈勒索获款17000元。8月20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银汉丹有其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银汉丹退赔被害人韦某珍现金17000元。

    被告人银汉丹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银汉丹在夜市吃夜宵时认识了一个自称“小春”的女孩。随后,两人互留了联系电话并开始交往。在交往一段时间后,因“小春”发现银汉丹吸毒,就不与其来往,这让银汉丹很是恼怒。为报复“小春”,银汉丹就想到要敲诈她要一笔钱。

    “小春”其实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朝阳路一家发廊的服务员,其真名叫“韦某珍”。2013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银汉丹带着四名男子窜到韦某珍所在的发廊内,先将店内的韦某珍和发廊女老板韦某兰控制住,谎称韦某珍拿走其毒品,然后将韦某珍拉进发廊的一个房间内,先以语言相威胁,然后又掐住韦某珍的脖子,要韦某珍马上归还价值25000元的毒品或者给付25000元现金。当店内另一服务员陆某进入房间内劝阻时,被银汉丹狠狠打了一耳光。接着,银汉丹又对韦某珍、韦某兰、陆某进行威胁,称如果她们不马交出毒品或同等价值的财物,就将她们杀去。韦某兰、陈某因害怕受到伤害,便决定借钱给韦某珍付给银汉丹。当晚,陈某拿出她内14000元的银行卡并与银汉丹一起到银行取钱,其他人则继续控制韦某珍和韦某兰。回来后,韦某兰又将其身上仅有的3000元现金交给了银汉丹。拿到17000元钱后,银汉丹才带人离开。

    但是,银汉丹并不因此罢休。2013年12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银汉丹携带一把开山刀,与另一男子又再次到发廊内找韦某兰,威胁其要找到韦某珍。韦某兰迫于压力,只好打电话给韦某珍,让其与银汉丹通话。在通话中,银汉丹继续威胁韦某珍要把剩余的8000元钱交给他,。韦某兰趁机报警,银汉丹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银汉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他人拿走财物为借口,采用要挟、恐吓、殴打他人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银汉丹的犯罪情节及其在刑满释放不到两个月内又重新犯罪,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事实,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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