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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运输毒品500多克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4-08-01 10:24:55


    本网讯(陆靖华)  广西田东县一男子帮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500多克,最终将自己后半生的自由埋葬在了冰冷的铁窗里。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凌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凌富驾驶其租用的桂L2C206的北京现代小轿车搭载黄某乙(另案处理)从田东县前往靖西县。当晚二人住进靖西县龙临镇龙临街赵英华(另案处理)的房间里,三人一起吸食毒品。次日晚,被告人凌富与赵英华到靖西县岳圩镇。同年3月1日凌晨2时许,赵英华叫醒凌富、黄某乙,将凌富随身携带到赵英华家的挎包交给凌富和黄某乙,黄某乙坐在桂L2C206轿车的副驾驶座位上,由被告人凌富驾驶该车辆前往田东。途中,凌富叫黄某乙将挎包内一黑色包装块状物品放在副驾驶前的储物箱里。当凌富驾驶车辆途经德保县足荣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检查,从该车的副驾驶室储物箱内查获两块毒品海洛因共净重576.5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4.4%和38.4%。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富目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运输毒品海洛因576.5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富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凌富的辩护人提出同案人黄某乙、李政根、赵英华共同参与毒品犯罪的事实未查明清楚,指控由凌富承担本案全部刑事责任明显不公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凌富驾驶租用的轿车从田东到靖西,拿到毒品海洛因后,再携带毒品海洛因返回田东,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凌富应对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凌富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巨大,应当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凌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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