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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加工猪头肉违规添加亚硝酸盐并销售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26 14:53:38


    本网讯(郭文涛 张青松)  一女子开卤肉店卖猪头肉,违规添加亚硝酸盐(工业用盐)销售牟利。8月26日,河南省封丘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娟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现年41岁的刘娟娟(女),2013年8月至10月,刘娟娟在封丘县某菜市场经营卤肉店期间,加工猪头肉时违规添加亚硝酸盐,之后将猪头肉在某菜市场及某乡镇境内村庄销售,共计约1200斤。经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监测,刘娟娟生产、销售的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9.2mg/kg。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娟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刘娟娟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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