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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时突发精神病连撞七辆车被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4-09-16 15:53:04


    本网讯(邹鹏举 阙茂永)  驾驶途中精神分裂症发作连撞七辆车,其行为已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治疗,其近期病情仍不稳定;人身危险性仍然较大,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9月15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李某强制医疗的决定,这也是该院近年来作出的首例强制医疗的决定。

    现年36岁的李某,原本是一位勤劳踏实、善良能干、责任心强、有血有肉的男子汉;但在2009年的一个夏天,在农村老家建房晚上看场时,明亮的灯泡被人无端敲碎使他精神受到刺激;当年底到珠海打工,病情发作时,掉进过海里,摔断过左腿。2013年3月份,病情再次发作,在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一个月。

    2014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李某驾驶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从扶沟县城北关火车道处沿扶亭路至大王庄之间,连续故意撞刘某某驾驶的城管执法车、郭某某推的轮椅、卜某驾驶的北京现代轿车、刘某驾驶的五菱面包车、王某的尼桑NV200、候某骑的电动摩托车和于某某驾驶的面包车,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扶沟县公安局委托,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作出以下鉴定意见,李某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8月13日,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证明,李某精神病史10余年,以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为主,曾在当地治疗,近期病情仍不稳定;2014年8月4日又来该院住院治疗,目前仍存有片断的幻觉及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目前,李某正在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

    扶沟法院认为,李某在驾驶途中精神分裂症发作,驾车连撞七辆车,其行为已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治疗,其近期病情仍不稳定。目前仍存有片断的幻觉及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人身危险性较大,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李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辩称不同意强制医疗及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扶沟法院作出上述决定。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合法合情合理,不仅对法律负责,而且对人民群众负责,更对李某本人及家庭负责;对李某强制医疗、严加看管,防止再危害社会,是李某的监护人及家人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职责。(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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