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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旬老汉开冷库为他人存放病死猪肉获刑2年半
发布时间:2014-09-17 10:44:45


    本网讯(兰珊)  仓储存放是生产流通离不开的重要环节,临沭一五旬老农瞅准冷库商机建起了大型冷库,但却因赚钱心切把冷库用给不法商贩存放非法肉制品。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自正有期徒刑二年半并处罚金40万元(限期缴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庞宗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限期缴纳)。已扣押病死猪制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57年8月出生的陈自正(初中文化)与1971年5月出生的庞宗兆均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

    2011年春节至2012年2月,陈在自家冷库内为庞宗兆和陈某标、庞某年、刘某红、郁某浩(该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存放病死猪肉约72吨,涉案价值70余万元。庞宗兆制、售病死猪肉约16.5吨,涉案价值11万余元,其中被扣押病死猪肉15吨。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庞宗兆从他人手中收购病死猪,雇佣数人在其村外养兔厂内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后的产品存放在陈自正的冷库内。后庞宗兆共将1.5吨病死猪肉以7200元/吨的价格销售,另庞在陈冷库内还存放约15吨病死猪肉被扣押。庞宗兆共加工病死猪肉约16.5吨,价值118800元。

    2012年初,被告人郁某浩从江苏省某镇收购病死猪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后的产品存放在陈的冷库内。同年2月,郁将3.5吨病死猪肉以9500元/吨的价格销售,另郁在陈冷库内还存放约10吨病死猪肉被扣押,被告人郁某浩共加工病死猪肉13.5吨,案值128250元。

    2011年底至2012年2月,陈自正在其冷库内为陈某标存放病死猪肉26吨,案值335500元。

    2012年2月,陈自正在其冷库内为庞某年存放病死猪肉11吨,案值93000元。

    2012年2月,陈自正在其冷库内为刘某红存放病死猪肉约5吨,案值33000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2012年8月,庞宗兆案发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去年5月,闻风丧胆的陈自正思虑再三后选择了主动到当地警方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今年7月,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自正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为其提供场所予以储存,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庞宗兆生产、销售病死猪制品,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自正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庞宗兆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自正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庞宗兆从轻处罚。临沭县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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