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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入室盗窃脱鞋放阳台留罪证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4-09-23 16:38:36


    本网讯(刘万春)  一刑满释放的男子在入室盗窃时为防止留下脚印,自作聪明,将自己的鞋脱下,放置失主客厅阳台上,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慌乱中盗贼的鞋留在了作案现场,成为了破案线索和有力的证据。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王录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2月30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录(此前于200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刑满释放)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学府路公路分局某宿舍小区,非法进入该小区失主晏某家盗窃财物。为防止留下脚印,被告人王录脱下蓝色旅游鞋放至客厅阳台上,之后开始寻找财物,并从客厅沙发上一手提包内的钱包里盗得现金1300元左右。此时失主晏某回家开门,被告人王录闻声从阳台处爬窗逃离现场,其蓝色旅游鞋遗留在阳台上。第二天,失主晏某的妻子发现钱包内现金丢失,遂报案。

    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宜)公(司)鉴(法)字[2014]3107号、3176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在失主晏某军家阳台上的鞋子上检出一男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男性成分为王录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3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录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法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王录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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