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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在公用楼道堆杂物影响通行被判限期清理
发布时间:2014-09-26 10:03:48


    本网讯(刘丽)  在公用楼道内堆放杂物,影响他人通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判令被告王宏不得在公用楼道内堆放杂物,并在7日内将其堆放的杂物清理干净。

    吉州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春和被告王宏系多年的老邻居。2013年7月18日,原告因被告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影响通行向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宏将其堆放的杂物进行了清理。但之后不久,被告王宏又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因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法院。

    吉州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公用楼道内堆放杂物,影响了环境和通行,并存在安全隐患,给原告生活造成不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86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侵害了他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为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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