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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渗水租户损失30余万 出租方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4-09-29 11:04:42


    本网讯(兰靖阳)  两人租地下室经营家具店,因地下室渗水致30余万元的家具被毁,出租方和物业方对此事故责任相互推诿。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此案,为家具店老板挽回损失。

    2011年10月15日,饶云、黄宏飞与与常德市某连锁酒店签订了位于该酒店二楼的租赁合同,同时补充协议,约定将该酒店主楼隔楼一层和地下室出租给饶云、黄宏飞从事家具经营活动,租期为6年,年租金标准为20万元,并每年递增1万元等。合同签订后,饶云与黄宏飞两人进场经营。大楼物业向两人收取半年的物业管理费2000元。

    2012年5月2日,两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地下室浸水致使其存放的家具被淹。浸水原因是该酒店共用设施加压供水设备损坏。2013年1月经评估公司评估,其家具财物的市场价值为340885元。饶云、黄宏飞多次与酒店和大楼物业协商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与物业连带赔偿其家具损失325409元以及员工工资、房租、水电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本案原告黄宏飞和饶云的损失是因处于地下室的加压供水设备损坏导致,故出租方被告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酒店辩称原告所租赁的房屋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意见,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酒店方可以另寻救济途径。最终,法院判酒店方赔偿二原告家具损失325409元。对于员工工资等直接经济损失,原告方拿不出合理有效的证据,被法院驳回。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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