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11岁孙女冒领退休金挥霍 爷爷起诉银行被驳
发布时间:2014-09-30 10:12:19


    本网讯(谭冰 郭洋洋)  十一岁的小女孩李某(化名)受同学黄某(化名,十二岁)教唆,趁爷爷取款时偷看取款密码,之后偷拿存折前往银行柜台取款24900元用于挥霍。因黄某父母退还部分款项后称剩余款项无力偿还,李某的爷爷将银行诉至法庭,以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存款被冒领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9月2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中兴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判决驳回李中兴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时十一岁的李某与十二岁的黄某是小学的同班同学。李某受黄某的教唆,在与爷爷李中兴一起去银行取款时偷看爷爷输入的密码,并将密码记下来。2014年5月21日至6月1日期间,李某趁爷爷不注意,将存放在家中大厅抽屉中的存折偷出来,与黄某一起分七次分别在建行营业部柜台取款600元、3300元、3000元、4000元、2000元、5000元、7000元,合计取款24900元。李中兴的妻子发现后于2014年6月20向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分别于2014年6月21日、2014年5月24日对李某、黄某作了询问笔录。笔录中,两个小女孩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且称取款已经多数挥霍用于购买衣服、手机等用品及网购消费。其中,黄某分得存款17050元,李某分得存款7850元。李中兴在黄某的父母主动退回5324元称无力偿还剩余款项后,遂以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两项规定均要求,在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时,银行柜台人员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5万元以下的取款则不需要核对身份,凭银行存折(卡)和密码即可取款。李中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自己存折密码泄露,且对存折保管不善,致使存折被孙女李某及黄某拿走并凭密码取款,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李某、黄某取款的数额未达到5万元,银行无需核对客户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凭存折、密码即可付款。李某、黄某取款时均已满10周岁,虽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李某、黄某熟悉银行的取款流程,她们的取款行为与她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银行工作人员为取款人李某、黄某办理取款业务,已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违反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交易习惯,不存在过错。因此,李中兴要求银行承担存款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