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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吊砖受伤 房东与承包方相互推责被诉
发布时间:2014-10-08 11:13:07


    本网讯(周军)  一民工在干活时不慎从楼上摔伤致残,房东、承包方互相推脱责任,拒绝赔偿民工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多方求助无果后,该民工一纸诉状将发包方、承包方一同诉至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汪富林、汪海波连带赔偿原告吴河水损失44806.07元(含已付9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汪三根等四人连带赔偿原告吴河水损失44806.07元(含已付1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汪三根、吴月春、吴结仁、谭正华共同承建被告汪富林、汪海波的两幢三层半楼房,双方约定由被告汪三根等四人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按被告汪富林、汪海波的要求修建房屋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汪富林、汪海波则按95元/平方米的固定价格支付报酬。被告汪三根等四人承建房屋后,将建房所需砖沙水泥等的吊装任务交给原告吴河水独立完成,所需人员、设备则由吴河水自行负责,被告汪三根等四人则根据吊砖的楼层不同,以四、五、六分为计价单位乘以砖块数量来支付原告的报酬。2013年9月16日下午,原告从事吊沙工作时,不慎与吊砖机一同从三楼跌落地面受伤。当即被送往县医院住院抢救治疗,住院47天,共用去医疗费78642.68元。原告入院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侧踝骨粉碎性骨折;L2L4椎体、L2双横突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股骨撕脱性骨折;头皮红肿;脑震荡;2+2牙外伤性挫动等。其出院医嘱意见:出院后三月回医院拆除右踝胫腓联合固定螺钉;全休半年,定期复诊;3个月后练习负重行走,不适复诊。后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综合评定原告吴河水为一个七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4562.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河水作为曾多次从事过吊砖作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理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危险作业时,对自身安全理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避免事故发生,但其在操作吊机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处置不当,以致从三楼摔落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相关规定,修建农村楼房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被告汪富林、汪海波将楼房的修建工作同时承揽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汪三根、吴月春、吴结仁、谭正华,被告汪富林、汪海波在选定承揽人时,未审查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是否能够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汪富林、汪海波虽然是分开建房,但是两幢楼房发包给同一施工人,又是同时施工,现场作业场地、设施又全部混同,故被告汪富林、汪海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汪三根、吴月春、吴结仁、谭正华作为承揽人及施工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对进场工作人员负有安全教育义务,且应落实安全技术防护措施,但其疏于管理,对高处危险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事实,法院判令被告汪富林、汪海波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汪三根等四人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吴河水自行承担60%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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