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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农民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起诉获赔误工费
发布时间:2014-08-21 15:14:12


    本网讯(漆常青 刘兴)  年满60周岁的农民,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后,他能否得到误工费的赔偿呢?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任人赔偿该农民医疗费7544.55元、误工费4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元、营养费672元、护理费4592元,共计16932.55元。

    原告章光东诉称:原、被告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两人均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544.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营养费1320元、误工费25500元、护理费9020元,计45144.55元。

    被告刘新发辩称:原告对我提起4万余元的索赔是不合理的,特别是误工费按150元/天计算不合法,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不应享有误工费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9时许,被告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途径靖安县清华大道邮政局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同向直行由原告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97天,花费医疗费7544.55元。。

    2014年2月21日,原告就各项损失向被告提起诉讼,因被告对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存在较大争议,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重新鉴定,2014年6月23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章光东误工损失日评定为70日、护理期评定为8周。

    另查明,原告为农村户口,出事时已年满63周岁,原告出事前仍在私营企业做工,住院期间由其成年儿子章某护理,章某无固定工作及收入。

    法院认为,原告系农民,尽管已年满60周岁,但其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证人证言也证实原告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谋生,存在误工的事实。但考虑到证人没有提供原告领取工资的凭证,按日工资150元的标准计算过高,故原告的误工费应参照2012年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即日工资按58元计算。

    原、被告在道路上行驶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法规,被告刘新发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左拐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章光东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也未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的认定,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刘新发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故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

    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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