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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找人替老板“出气”伤人 老板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16 13:45:16


    本网讯(刘媛 廖涛)  老板遇事吃亏后司机提议带人帮其出气,砍伤对方致使老板赔钱又获刑。2014年9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赵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伟在一茶馆包厢内因工程款一事与万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了一下。不久,被告人赵伟的司机韩宏(另案处理)知晓后欲替赵伟出气,便电话联系了一个外号叫“风雅”的男子。该男子随后带着持有砍刀的七八人来至茶馆,被告人赵伟见状便领着韩宏、“风雅”等近十人来至包厢内。赵伟一方中的几名男子(无法查明)使用砍刀朝包厢内万某的朋友被害人李某、吴某头部、背部、手等处砍,同时使用玻璃制品朝被害人李某鼻子、嘴巴等处砸。赵伟、韩宏见事态发展严重,无法控制现场,便趁乱离开茶馆。经鉴定,被害人吴某面部外伤致软组织创,创口累计长度为6.6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面部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6月28日22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赵伟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伟、韩宏的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吴某、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两被害人分别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五十万(500000)元,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伟庭审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赵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监管的反馈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赵伟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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