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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装窗帘触电亡 供电局担无过错责任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4 11:29:11


    本网讯(欧瑾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窗帘店主装窗帘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定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作为涉案高压路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7096.2元。

    原告周颖与其丈夫梁大为在桂林市秀峰区一小商品批发市场经营窗帘店生意。3月23日,被告刘平在原告周颖处购置窗帘,双方约定由周颖一方负责窗帘的制作及安装。3月31日,梁大为依约到被告刘平位于秀峰区上水村的住处安装窗帘,因选装窗帘的房间位于四楼,而安装窗帘的不锈钢管长约5米,无法进入楼道。梁大为遂在被告刘平之子的协助下将不锈钢管从楼下递上四楼,就在梁大为将钢管横握准备进入四楼房间时,钢管不慎与四楼阳台旁的高压电缆线发生触碰并造成梁大为受电击身亡。事故发生后,周颖将刘平和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一同诉至桂林市秀峰区法院。

    承揽合同定作人无过失,无需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平之间所形成的是关于窗帘制作及安装的承揽合同关系,且刘平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失。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刘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应赔偿

    虽然涉案房屋四楼事故发生地点与高压线缆的水平距离处于安全范围,但被告桂林供电局的高压输电行为属于高度危险行业,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可免责。本案事故的发生系梁大为在房屋四楼阳台将窗帘管横握拟进入房间时忽略了钢管的长度致使钢管与房屋相邻的高压电缆相碰所致,梁大为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而系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加之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抗力所致,故被告桂林供电局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的无过错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两者的行为过错程度和行为致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死者梁大为与被告桂林供电局对事故责任的承担比例以8:2为宜,经计算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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