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雇员施工突发疾病死亡 雇主无过错补偿2万元
发布时间:2014-10-28 11:40:37


    本网讯(韦彪 韦文科)  受人雇佣从事砌墙工作,但不幸在施工中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起诉雇主,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而雇主认为死者是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3年12月,被告覃解雇请韦水国等人为其砌筑挡土墙,双方口头约定:按每立方米45元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4月13日下午3时左右,韦水国在工地砌墙时突然昏倒,其他民工过去扶携,发现其脸色发青,双眼翻白。覃解见状后遂驾驶自己的皮卡车载韦水国前往隘洞卫生院。该院医生查体发现韦水国已经死亡,诊断为心肌梗塞。韦水国死亡后,覃解仅付给韦水国家人赔偿金5100元,因双方对赔偿标的争议较大,2014年9月1日,韦水国亲属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庭。

    法院认为,韦水国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为被告覃解砌筑挡土墙,被告覃解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韦水国在为被告覃解砌挡土墙时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对该死亡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覃解作为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对韦水国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被告覃解的实际收入,经济条件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覃解一次性补偿韦水国亲属2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