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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盗心不甘 在校中专生盗摩托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31 16:16:26


    本网讯(廖冬瑜)  陈某是一名在校中专生,其因自己的电动车被盗而心有不甘,经常回到被盗车的地方看看是否还能寻回自己的电动车。一日,其路经被盗电动车的地点时,发现停放在该处的1辆女装摩托车没有拔车钥匙,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车盗走。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5月17日0时许,陈某路经贵港市港北区聚龙城门口时,发现张某停放在该处的女装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没有拔车钥匙,且四周无人,遂起贪念将该车盗走。得手后,陈某将车藏匿于自己所读的学校的停车场,供自己平时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收缴并发还失主张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陈某家中有父母和三个姐姐,父母因年龄已大且身体不好均无法工作,家里经济开支仅依靠些房租收入及姐姐的资助来维持,家庭经济比较困难。陈某目前是一名在校中专生,平时虽不爱学习,喜欢上网,但其它各方面都表现较好。后因自己电动车被盗,看到其盗窃的摩托车未拔车钥匙,一时起了贪念,才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摩托车已经收缴并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陈某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陈某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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