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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贼”在公交车上扒窃当场被民警抓获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31 16:32:48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曾经因盗窃罪被判过刑的“90后”青年,不思悔改,打起了公交车上乘客的主意,再行盗窃,结果被抓了个现行。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周帘声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2月22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周帘声在江西省宜春市明月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对失主骆某某实施扒窃,从其外套口袋中窃得中兴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同日15时许,被告人周帘声乘坐9路公交车,途经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八小附近时,利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布袋作掩护对车上乘客陶某某进行扒窃,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失主骆某某被盗的中兴牌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经发还失主。

    另查明,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周帘声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帘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帘声辩称其没有扒窃他人的手机,没有在9路公交车上扒窃,公安民警从其身上缴获的手机是其在体育中心从其朋友处买的。根据被告人周帘声在公安机关作的有罪供述、失主骆某某、陶某某的陈述及抓获经过、被盗手机包装盒照片、入网协议书等相关书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周帘声对失主陶某某实施了扒窃,失主骆某某的手机系被告人周帘声所盗,故对被告人周帘声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帘声第二次扒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该次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帘声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周帘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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