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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对执法司法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铁虹   发布时间:2014-11-03 14:27:18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大众媒体的许多功能被新兴媒体所取代,以媒体监督引发舆论热议,进而影响法律事件的裁判,近年来表现得尤为突出。特别是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容忽视的新生舆论场,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里,公众表达民意变得更为直接、便捷,舆论监督的“反光镜”和“减压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职业的特殊性往往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舆论监督呈愈演愈烈态势,对执法司法产生一定影响。如何充分发挥自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成为正确处理司法活动和媒体监督关系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自媒体 执法司法 影响 应对

    一、自媒体的概念及特征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简言之,自媒体是指一个普通市民或机构组织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访问网络,通过现代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的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和即时传播方式。当前,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已成为网络传播最活跃的主体和新兴舆论场。由于在聚合社会舆论方面具有其他媒体无可比拟的巨大影响力,自媒体已经成为司法公共事件最为主要的发酵场和爆发地。

    自媒体有正反两方面的特征,即传播随意性和自我净化性。传播随意性,是自媒体消极的一面。尽管谣言不是自媒体的主流,但其危害已经不容小视。有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有损害领导干部群体形象的、更有在短时间内引发社会恐慌的。如日本发生核泄漏之后,因媒体的作用,传出食盐含碘可以防辐射,一夜之间,在我国许多城市发生了“抢购食盐潮”,甚至还包括相对闭塞的农村,足可体现谣言传播的神速及对社会造成的不稳定。自我净化性,是自媒体积极的一面 。自媒体也是一种“自组织”,有着“自我净化”的功能。它的开放性决定了参与者的多样性,不论有意还是无心,言论水平的参差不齐和真伪差异难以避免。在这些纷繁的言论中,许多有社会责任感的自媒体人也会自觉地协同作战,共同抗击谣言。如“金庸去世”的谣言在微博扩散,就曾引来网友广泛反思,更多人在评论、转发时,更理性、更谨慎。随着这条消息被认定为谣言,用户们纷纷在第一时间删除了与此相关的微博。这条消息从出现到被澄清,总共不超过一小时,这是微博里一个浪花的起落。“起”是微博这个高度自媒体的“自由传播”,而“落”是微博的“自我净化”。

    二、自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关注司法的领域

    根据相关资料的统计,目前网络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与司法廉洁相关的案件

    司法队伍廉洁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一旦有违法违纪的人和案被曝光,相关议论就会在网络迅速蔓延,形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如2013年8月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不仅抹黑了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也对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官方微博对此发表评论,称其“令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

    (二)司法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造成冤案、错案等

    司法机关审理的各类案件,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旦出现冤假错案,社会反响极为强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都成为当年舆论关注的焦点,其中以佘祥林案最具有代表性,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三)司法人员的工作瑕疵

    当前,在司法系统内部,确实存在着极个别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中的瑕疵,这些瑕疵一经网络放大就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而且工作瑕疵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远远超过瑕疵本身。曾经在网上广泛流传的湖南娄底中院法官当庭睡觉的照片、辽宁阜新中院庭审中书记员玩游戏的照片以及河南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错漏竟达43处的爆料,都成为当年舆论关注的焦点。这些“工作瑕疵”,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

    涉及公民基本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的案件,在网络时代很容易成为公众议题,若再辅之以第一例、人数众多、案情离奇等因素,就会迅速成为网络热议案件。司法机关在审理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时,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公众不满情绪的爆发,引火烧身。如许霆恶意取款案,无期改判5年。其实公众对我国银行系统的不满由来已久,相关报道屡见报端,法院对许霆的重判极易被解读为法院在偏袒银行,导致公众迁怒于法院。

    三、自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现状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网络舆论促使司法公开,而公开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网络舆论一方面对司法形成监督,加速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从业人员,促进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公开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媒体监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在公开的司法背景下,法治不再是大家一块儿玩的现代艺术,而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的东西。[1]

    2、有利于扩大司法宣传。作为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互联网提供了一个面向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交互平台。在网络的世界里,信息的传递所受到的各种限制已降到了最低。对于网络信息的受众而言,他们逐步完成了从纯粹被动向积极主动的转变。当今的司法正在全方位地利用互联网提供的这一优势,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司法宣传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手段更加便利,受众的平等意识不断强化,接受司法宣传的群体不断拓展。

    3、有利于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媒体舆论对司法个案和司法黑箱进行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反过来媒体舆论监督的透视性使得非法干预变为不可能,同时也有助于坚定人们对司法的信念。可以说,媒体舆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众由于受到鼓舞会对公共事件投以更大的热情、更多的关注,从而在公众内心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信仰。如在许霆案中,即使不少人主张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这种观点仍然是建立在对“秘密窃取”和“金融机构”这些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上,而不是对刑法条文的否定。这充分表明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对现行法律的自觉维护。在广泛而充分的争论中,司法的专业思维不断地进入公众的头脑,人们对法律内涵的精神和价值观以及司法程序运作的原理和方式的认识也由此深化[2]。更重要的是,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司法与公众隔膜的消除,人们会更容易养成尊重判决、尊重司法的习惯。

    4、有利于推进法治进步和人权保障。近年来的一些冤假错案经网络、媒体曝光后,公众一片哗然,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杀妻案等。舆论纷纷指责、批评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呼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特别是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深刻反思,修改法律对司法人员的活动进行限制,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这些年来,由于网络舆论的作用,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现象有所减少,法治环境、人权现状有了极大改善。

    (二)消极影响

    1、危及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合理行使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结构性条件。从制度条件看,司法独立要求做到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司法独立原则。但随着当前我国媒体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为了迎合、吸引受众,不少媒体不顾自身职责,刻意制造“百姓喊杀声”的舆论氛围,不惜干预司法独立,甚至践踏法律的尊严进行“媒体审判”[3]。在司法机关还没有查清个案的来龙去脉时,某些媒体便先入为主在社会上给案件定性,群众关注点变成了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否符合自己心中期望值。特别是在对有些案件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情况下,对法院审判活到的报道实际上嬗变成另一时空的案件审判活动。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网民极大公愤,早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了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网络媒体对于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恶意攻击不仅在于其能有效的引导大众舆论,更在于它能干扰司法人员及一些法律专家的观点,从而影响司法独立性,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受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曾指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官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再是法官了”[4]。

    2、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程序公正保障下实现实体公正,是人民法院追求的价值目标。审判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案件事实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法来确认。网络舆论迫切关注的是结果的正义,对法律规定的诉讼阶段、审判程序则不大关心或不甚了解,仅对最终审判结果有强烈的渴求意愿,期待能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确切答案。网络舆论对程序公正的相对忽视,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对诉讼程序的一些细节问题,尤其是法官司法行为失范、审判活动不严谨,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网络风波。而且,民众并非专职的司法工作者,对法律的了解不全面不深入,很有可能被一些居心不良的非法分子误导,左右舆论导向。公正能否实现取决于参与者相互之间能否在主体间性层面上对他们与世界的关联共同作出有效评价,达成合理共识,长此以往会影响诉讼进程,妨碍司法裁判,难以实现司法公正[5]。比如沈阳“刘涌案”,从一审死刑到终审死缓,“刘涌案”聚集了太多的新闻要素,尤其在网上关于“刘涌案”的各种负面报道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还有“河北大学交通肇事案”、“云南李昌奎案”等,虽然他们都有罪,但民众常常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的正确判断。在短时间内民众的群体行为是无需代价的,但是就长远来看,民众过多地干预司法,将必然导致司法公正的丧失。

    3、挑战司法公信。司法的公信力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司法信息的真实与否是其中一项十分关键的内容。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空间,自由表达也带来了话语内容真正性的困惑。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在司法领域,“笔墨时代不容易也不轻易发言带来的言辞的审慎性质也大打折扣,甚至毫无责任感的言论也可以大行其道……百万网友在这个虚拟的空间的阵阵怒吼足以给人一种‘国人皆曰可杀’的真实感觉,对于相关决策者产生了巨大的压力。”[6]可以说,网络上有关司法的虚假不实信息对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是极为不利的,其结果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近年来,很多实例表明,由于网络的口水效应、眼球效应、少数人操控效应、局部事件放大效应,使一些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通过网络的无界传播,特别是极少数人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恶意炒作,吸引了大量网民关注,最终演变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媒体的这种缺乏司法机关权威信息来源的自发式传播,对普通群众服从司法权威会产生严重的干扰,对司法机关树立公信力构成严重挑战。

    四、自媒体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公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

    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普遍较多,公众对公权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机,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官员腐败、社会贫富差距急剧扩大、食品与医疗丑闻、市场上假货泛滥、住楼倒塌、强拆民宅等问题的层出不穷,不仅让百姓感到无奈和心寒,也引发了“仇富”、“仇官”、“仇司法”等不良社会心理。同时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只要在相关事件中涉及到公权力和个人之间的冲突,就容易触发、激化公众的这些不良情绪,他们就会对权力公正性产生怀疑,并借助网络媒体排解、宣泄,从而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公众缺乏冷静、理性的思考

    有的网络媒体和个人为吸引人们的眼球,故意违背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形成舆论热点。对此,人们大多不会理性分析事件真相,而是倾向于惯性思维,去思考法律事件之外的情节和因素。加之对一些社会现象的不满,在没有经过冷静、理性的思考就盲目的跟从,极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观点。比如药家鑫案发生后,网民被某些人蛊惑把大量注意力放在挖掘药家鑫的家庭背景上,给药家鑫戴上了‘富二代’的帽子,实质上药家鑫只是出生于一个普通家庭的普通人。对富二代的仇视心理使得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呼声甚高,偏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常识。

    (三)网络舆论缺乏规范制约

    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通过网络舆论,公民可以对相关的司法部门及个案审判行使监督权。然而自由的行使不可能是任意的,而是要有一定限度的,就像权力不受约束就会产生腐败一样,自由如果不加限制就会走向混乱,就会被滥用,从而侵犯他人的权利。目前,我国网络信息发布的低门槛以及相应制约机制的缺乏,导致网络秩序混乱,对此,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作用甚微,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对如何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也缺乏具体的技术保障。

    (四)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

    一是主观上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面对网络巨大的影响力和冲击力,很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思想上缺乏充分的认识,要么斥之为“无聊炒作”,不屑一顾;要么视之为“洪水猛兽”,惧而远之。对网络舆论所传达的的信息缺乏敏感性,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二是经验不足,应对策略少。当网络舆论充分关注某个案时,许多司法机关缺乏应对的经验与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仍然按传统思维,抱着“捂”的心理,希望缩小事件的范围,反而为网络舆论炒作提供了空间。三是行动上回应不足。现阶段司法机关内部亦缺乏有效的回应平台,使司法机关与网络公民的良性互动关系无法形成。

    五、司法机关预防和应对媒体舆论对策思考

    (一)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不独立。只有司法真正依法独立,才能有效地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一是从建立健全外部机制入手,增强司法机关在财政、人事等方面的独立性,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物质基础。二是从完善内部机制入手,纠正现有司法队伍、业务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加快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步伐,落实司法执业保障机制,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加强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民众法律素质,扩大司法独立的民意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应对网络舆情,要从加强和改进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做起,狠抓源头治理,努力营造和谐的诉讼环境。一是以规范审判流程、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完善裁判文书质量等方式加大审判管理力度,着力保证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二是注重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三是提高司法人员的执业素养,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无论如何都会受到公众的评断。法官的特殊地位和职业性质对其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职业素养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储备与灵活运用,还应当包括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修养。

    (三)提高司法机关舆情应对能力

    一是对网络舆论监督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要正确处理好司法独立性与开放性的关系,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司法个案上,司法机关既要坚守司法活动的独立性,防止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适当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网络舆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网络舆情教育,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及时通报与法院工作相关的网络舆情,切实提高广大干警处置涉法网络舆情的能力。三是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培养体制内意见领袖,加大与权威舆情研究机构的合作,建立本地区或跨地区的“官方舆论场”和“舆情联盟”。

    (四)深入推进司法公开

    流言止于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济”,司法公开是最有力的舆论引导。通过司法公开,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也使司法权在民众的监督下得以公开和规范行使,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把握社情民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缓和不和谐的社会关系,平息社会冲动焦虑,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后,发布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把司法公开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是全国法院系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工作举措。目前,各级法院针对司法公开与网络民意沟通主要采取的是网络庭审直播、公开发布裁判文书、召开新闻发布会、院长在线专题访谈等形式。周强院长在今年7月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司法公开,要求各级法院不仅要敞开大门,还要创造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审理案件,还要公开其他审务工作。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全程公开,让司法审判进入一个透明化、阳光化的时代,将极大压缩谣言和误会产生的时间和空间。

    (五)建立与媒体的良性沟通机制

    尊重和理解是应对网络舆论的最好办法。在人人都是媒体的时代,沟通和对话可以形成共识,强化社会认同,避免网络舆论向极端化方向发展。一是对向媒体不实举报的,应进行正面回应,及时向媒体公布事实真相。二是对到党政机关散发不实材料甚至闹访扩大影响的,应及时将有关调查情况反馈到相关部门,使大家及时了解事实真相。三是对专门利用互联网诬陷、诽谤、打击司法人员的,要及时通过网络发言人与网民进行沟通,将真情告白天下,充分利用互联网及时为司法机关和涉案人员消除负面影响,以正视听,必要时,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如在2013年3月,百度湖南郴州贴吧上有人发帖,质疑市直机关领导干部干预郴州中院和基层法院办案。郴州中院当天就启动了舆情工作方案,针对此帖反映的情况召开了专门的信访听证会,参加旁听多达100余人,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还有律师、新闻媒体记者以及有关单位代表。在听证会上,法院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翔实的答复,事实真相的还原最终打消了群众的疑虑和误解,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六)加强对公民的媒介素养教育

    网络舆论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它只是通过影响广大人民群众,间接地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因此,社会公众的媒介素养,不仅决定了其对案件事实和司法行为的认识,也决定了舆情的走向。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其意义不仅在提升普通公众积极利用媒介的能力,还在于提高他们对于社会的作用能力。应动员和组织政府、学校、媒体、社区等多方力量加强对公民媒介素养的教育。一是要引导公民理性认识并积极享用大众传媒,正确认识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别,能够辨析和抵制网络流言。二是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通过各种渠道让广大网民认识到网络舆论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民在参与互动发表己见时,都要注意自己的媒介素养与责任,增强网络主体实践网络道德行为的自觉性。通过以上手段,让人们成为具有批判意识的媒介思考者和有创造力的生产者,成为媒介公民。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在庞杂的媒介信息目前,提升受众自身的选择、批判、使用能力,成为建构健康媒介生态必不可少的一环。”而更重要的是,“媒介素养不仅被视为公众一方制衡媒介不良表现的力量,而且,作为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组成部分,媒介素养旨在强化公众的传播权,以及公众对大众传播媒介在民主机制中发挥正面作用所担负的责任。”[7]

    (七)加强自媒体舆论管理法制化建设

    新媒体是因技术创新而生,有很多问题是以往通行的法律所不能覆盖的,为防止不当的“网络审判”以及网络水军等违规自媒体人的叵测引导,煽动有错误倾向性的舆论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政策,使对网络谣言的界定,对编造、传播谣言行为的界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判断有法可据,从而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一是根据新媒体的本质特点和将来发展趋势,制定全覆盖、可延伸、适用面广的新媒体管理专门法规,将通过实践检验又切实可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范围和重点、管理机构职责、法律解释等上升到法律层面,形成一个新媒体管理的通则。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修订完善已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层级,同时加强对现有法律适用于新媒体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释工作。如利用民法、刑法等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将其延伸到新媒体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和适应范围。三是在制定这些规章的同时落实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查处,也让每个自媒体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肩负着义务,坚守法律底线,不去影响正常的司法活动,共同推进司法活动和自媒体的良性互动。

    【注释】

    [1] 贺卫方《从近期几个案件看司法与传媒》〔EB/OL〕。

    [2]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3页。

    [3]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人们把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媒体信息传播行为,称为“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4] 罗杰·科特威尔(英): 《法律社会学导论》, 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236-第237页。

    [5]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6] 贺卫方.网络时代的司法困境〔J〕.中国周刊,2009,(6).

    [7] 陆晔:《媒介素养的全球视野与中国语境》,载《今传媒》,2008年第2期。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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