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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症结的思考
——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实践
作者:谢辉   发布时间:2014-11-04 15:50:18


    近年来,民事、商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困扰着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乃至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大“绊脚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难以实现而造成的“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和权威,而且限制了法院发挥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有关执行的案件上访问题突出,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形象降低,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信心发生动摇,大量的当事人上访,严重的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犯罪率上升。由于民事立法、民事执行立法、执行主体、执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为此,近年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开展了清理执行积案件、执行大会战、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涉党政机关被执行人专项执行活动、清理一年以上未结积案、清理十八个月以上未结执行案件等专项执行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这也说明了该院党组对解决地区“执行难”问题的决心。以下就将该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一些手段和方法作详细汇报。

    一、“执行难”问题的具体表现

    近年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工作的难点可以概括为:难以发现执行线索,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物难寻,协助执行难求,执行款难查,应执行财产难动。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被执行人隐形遁迹,举家外出逃避债务,居无定所,导致执行通知书难以送达。第二,被执行人故意逃债,将财产分散、转移,真算“狡兔三窟”,很难查到其财产的线索,个别人甚至以合法幌子(如假离婚)转移债权债务,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假象。第三,破产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财产变现首先要用于安置职工,维护稳定,致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第四,政府、行政部门,军队或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感到无可奈何,执行起来难上加难。第五,被执行人的财产若是房地产,因其有价无市,很难变现,房屋拆迁案往往无房可供执行。第六,部分被执行人文化低、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加上经济困难,认帐就是不兑现,甚至以野蛮行为对抗执行。第七,异地、跨地区执行难。第八,委托执行得不到积极回应,有的如石沉大海,毫无结果。第九,有义务协助履行的单位、部门以种种理由拒绝协助,或者消极对待,不支持配合法院工作。

    二、“执行难”的主要危害

    执行难的结果表现为大量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获得实现,造成所谓“空调白判”,危害巨大:

    一是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无法建立。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建立,守信用的社会主体往往能够得到法院的确认,成为胜诉当事人,执行难的结果必然导致诚信当事人花费了代价,无法得到应当挽回的损失。而不讲诚信的社会主体往往获得了本不属于它的利益。将产生诚实、守信吃亏的现象,导致无法在全社会建立诚信的交往原则。

    二是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花费许多司法资源的生效裁判成为一纸空文,被人们贬为“法律白条”,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良好形象是一个极大的损害,人们群众将丧失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将受到严峻挑战。

    三是引发社会矛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司法获得救济,势必逐步放弃对司法的信仰,并放弃合法救济手段,转求私力救济,结果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

    四是产生消极的导向作用。“执行难”日久必然产生一种消极导向作用,放纵债务人的躲债、赖债心理和行为,这样发展到极致,蔑法、抗法现象便会发生,挑战司法机关的工作权威。

    三、产生“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一是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淡薄,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执行难。现阶段我国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是“良莠不齐”的。在计划体制下,法律的不健全和官本位的思维,形成了“信官不信法”。也就是说,政府主导了法律。那时候,法律、法院、法官在人们心中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打击犯罪的工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迅猛发展,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得到很大提升。但是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成员对法的认识是仍旧是肤浅的、有限的,体现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态度上便使法律(生效法律文书)成为“白条”。其一由于申请人对法律无知导致的不能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申请执行人)不知道申请执行的期限和应在诉讼程序中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从而错失机会,甚至丧失了获得国家强制力保护和实现利益的机会。其二是因为被执行人无知导致不能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被执行人),因无知而抗法,采用非法手段怠于履行义务。法官因积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被当事人抗法的事例时有发生。无知者无畏,当事人强悍的抗法勇气,直接影响到法院执行人员的心态,甚至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案多人少,压力过大。近年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特点呈现出案件总数激增、类型多样化、标的额居高不下等特点。与此相反的是地区法院执行干警偏少,执行权配置不尽合理,该院执行局共有干警11人:执行局长、副局长各1人,汉族法官2人,民族法官4人,书记员3人,其中1人被抽调下乡驻村,全局在岗人员为10人。执行干警不但要承担高强度案件执行外,还要按照要求参加维稳值班工作,为了完成执行工作任务,许多法官经常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休息时间执行案件,甚至不分白天黑夜、加班加点地工作。尽管如此,这依然不能缓解案件数量剧增与法官数量短缺之间的矛盾。“案多人少”现象已经成为当下很多法院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是信用体系残缺。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在市场体系完备的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应该靠信用维系。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过渡阶段,人们信用意识淡薄,过多考虑眼前利益,短视行为严重,信用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普遍低下,尔虞我诈事例比比皆是。另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法治化程度低,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司法理念淡薄,严重缺乏对法院、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缺乏自觉维护和主动履行裁判的意识。遇事情首先考虑找关系、托门路。目前,在执行实践中体现较为明显的不诚信行为有:法人制度形同虚设,经常出现空壳公司;虚假验资:公款私存、多头开户;恶意转移财产等等。

    四是银行协助不力,执行遭遇障碍。依法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案件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是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但是,许多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拒不协助人民法院和不正确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事件屡屡发生。主要表现在拖延时间,转移存款;通风报信,阻挠执行;公款私存,逃避执行。这不但对法院公正司法造成障碍,同时对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制度造成极大的损害。

    四、破解“执行难”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争取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协助与配合。党的领导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政治保障。这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年来的经验表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执行环境才能改善,才能取得好的执行效果。当前,应紧紧依靠党委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深化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调与合作,明确各自的职责和程序,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在党委领导下,以法院为主导,多部门共同协作的执行工作新格局,保障法院执行权力的正确行使,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健全机制,提高执行率。牢固树立“立、审、执”联动一体化的理念和意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强化审判阶段法官的工作责任和有效工作措施,加强不同诉讼阶段的内在衔接配合,从努力构建大调解格局、切实减轻法院执行压力的角度出发,不断强化干警的责任和配合意识,在立案、审判阶段就充分考虑执行问题,积极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将调解贯穿于执行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为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树立崇尚法治、尊重法院裁判的观念,以诚信守法为荣,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执行工作的规律,客观、理性地认识执行难的真正涵义,减少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使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行为的性质,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执行难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此外,还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交易风险意识,减少执行难现象的发生。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诚实守信意识教育,培植“守信用、重承诺”的观念,建立以诚信原则为中心的道德体系,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

    四是建立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的执行威慑机制,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就是通过网络平台将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所有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如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人员、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的结果等全面登录,并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从而加强上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对执行的监督力度,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执行的效率。现阶段地区法院还建立了司法查控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系统等,这些系统均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给不讲诚信者布下一张天罗地网,使其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接受各种政治荣誉、提拔使用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使失信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开辟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

    五是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和尝试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关于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执行听证、执行告知、债务人公示、执行款物以及执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另一方面,针对执行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紧制定出台参与分配、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执行救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等司法解释,使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规范执行的同时,应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丰富的执行实践中寻找和发现解决执行难的新方法、新途径。

    六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增加执行工作投入,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执行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深化执行理论研究,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注重增加执行工作投入,确保执行办案经费,改善执行物质装备,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物质保障。

    综上所述,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执行难的最终解决有赖于我国政治文明的逐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进一步增强,以及社会各项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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