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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捕捉87只癞蛤蟆被判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14-11-05 11:34:09


    本网讯(方光璞)  汪山看到街上有人将癞蛤蟆(学名蟾蜍)当药材卖,价格还颇高,便动起了捕捉癞蛤蟆的歪脑筋。被捕时,他还不知道,捕猎超过20只癞蛤蟆就可能构成非法捕猎罪。日前,被告人汪山被确山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定罪量刑,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这是确山县首例因捕猎蟾蜍被判刑的案件。

    2014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汪山一手提着塑料桶,一手持煤球钳,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经过几小时“奋战”,逮了87只蟾蜍,正当他捉得不亦乐乎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的87只蟾蜍已被放生。经确山县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本次查获的蟾蜍种类为中华蟾蜍。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蟾蜍科种类,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河南省林业厅于2000年3月2日将确山县列入河南省禁猎区域。

    确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山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汪山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蟾蜍虽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它属于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养殖户只有在获取了“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后,可以对人工饲养的个体进行适当开发利用。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蟾蜍,已构成犯罪,50只以上的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自从2013年11月10日,驻马店市的九县三区1.5万平方公里土地,全被划为了禁猎区。也就是说,在驻马店境内各县区的任何一个旮旮旯旯的偏僻地方,随便一个地方都不能逮“三有”动物,如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

    承办法官提醒:虽然“三有保护动物”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定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很多犯罪嫌疑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虽然知道捕猎癞蛤蟆、壁虎、青蛙、麻雀等行为是不对的,但是并未意识到其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近年来,因捕猎癞蛤蟆或捕猎鸟类超过20只而被判决非法狩猎罪的案例在各地屡有发生,在驻马店市范围内也不止一两例了,希望市民们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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