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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分止争中践行群众路线
作者:章友军   发布时间:2014-11-06 11:16:17


    一只野兔在田野上跑,后面很多人追着想抓住它。但是市场上很多的兔子却没有人去抢着要他,为什么呢?因为前面的兔子权属没有定,而后面的兔子已经有了归属。确定了法律上的权属就不会有争端,这就是“定分止争”的基本涵义。“定分止争”最早见于《管子•七臣七主》的记载:“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明确指出:“定分”的“分”在概念上是“名分”的意思,而在法律领域是指的“权利归属”。王教授强调,“定分”是“止争”的基础,“止争”是“定分”的目的。也就是说,“定分止争”包涵了两层涵义,这与王教授提到的目前很多法院的宣传标语中使用的“定纷止争”不同,“定纷”与“止争”属于同一个意思的重复表述,作为法院的标语使用必然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法院的工作是为了定纷而定纷,为了止争而止争。而“定分止争”相对于“定纷止争”更多地体现了法治思维的特点。

    当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解决“六难三案”问题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六难三案”是人民法院在实现其“定分止争”功能的过程中遭遇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具体问题,但这些具体问题有其产生的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对“六难三案”问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风不实,群众观念不强,执行群众路线不彻底,而需要从我们国家的法制传统、历史观念、司法环境等角度出发作具体的分析。特别是“六难三案”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有其各自的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这些具体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对当事人而言,除去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以及作风问题外,真正困难的只有“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而这“三难”中比较明确的是“立案难”和“执行难”,“诉讼难”是比较笼统和模糊的提法。诉讼包含了起诉、应诉、举证、鉴定、上诉、申诉、执行等环节。“诉讼难”没有明确的具体范围,缺乏针对性,解决起来就无从下手。笔者认为,目前人民群众所认为的“诉讼难”,主要是针对程序而非实体,具体来说就是针对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有关的一些问题,就像民间流传的俚语所反映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正义迟早会来,但却总是迟到。”一样。因此,“诉讼难”主要就是老百姓打不起官司,拖不起时间的问题。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实际上是个作风问题,需要人民法院干警加强自身作风建设,而且这个作风建设是长期的。这与党风建设对一个共产党员的要求一样,也是长期的,无论你入党时间是长是短,都一视同仁。这就对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论语为政第二》载: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大意是说,子夏问什么是孝。孔子说:子女在父母面前经常有愉悦的容色,是件难事。父母有事的时候,子女替他们去做,有好吃好喝的,先给父母,这就认为是孝吗?也就是说,子女要在父母面前经常有愉悦的容色都是件难事,何况在其他人面前呢?如果能够做到在父母面前经常有愉悦的容色,“为政”也就不难了。我们人民法院所有干警如果都能够在当事人面前永远保持一颗耐心,就不会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了。

    那么如何经常保持一颗耐心对待当事人呢?这就要我们人民法院所有干警加强群众观念,采取换位思考,不去为难当事人。要知道自己也要去其他部门办事,如果人家为难你,也就如同你今天为难当事人,将心比心,谁也不痛快。诚如河南省内乡县衙联所言:“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我们人民法院干警与百姓的关系只能是鱼水关系。如果人人都能像马锡五同志一样,把老百姓当作活菩萨,把老百姓的事情看作比天还大,就能够实践老泽东同志“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的指示,那么化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也就不是什么难事了。    

    至于“立案难”和“执行难”,则恐怕不是法院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它们都涉及到整个社会。“立案难”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部门利益的问题,如果所有的纠纷都直接涌入法院,那么法院将不堪重负,同时已经建立起来的多渠道解决纠纷的机制将不复存在。这种结果恐怕不是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希望看到的。因此,解决“立案难”的突破口还在于继续完善多渠道解决纠纷的机制,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明确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是法院管辖的就必须予以立案。“执行难”的问题则是一个涉及多部门互相协调和配合的问题。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努力,破解“执行难”恐怕将寸步难行。从目前来看,破解“执行难”首先需要建立并完善三大系统,一是全社会的信息查询系统,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提供支持;二是个人和企业的征信系统,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等行为;三是执行联动指挥系统,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执行的干扰。

    再来说说“诉讼难”的问题,也就是民间流传的“官司打不起,拖不起”的问题。这种说法由来已久,自古以来中国就把“息诉”作为有效治理的手段,把“无讼”作为一个理想社会的象征。整个社会不赞成为了一点小事动辄上法庭讨说法,把息事宁人作为做人处事的原则,能忍则忍。在这方面,美国与我们有很大的不同,美国人无论什么小事,哪怕是为了一只小猫小狗也要上法庭。《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正反映了在中国这个广大的乡村中,传统的息诉观念与法治观念的冲突。在秋菊的身上,既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惜把官司打到底的法治观念,也有维护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的传统观念,这两种观念的冲突写在了影片结尾秋菊的无奈和失落的眼神中。

    打不起官司的群体基本上是普通群众和困难群众。对这些群众而言,他们需要整个社会在适当的时候予以援手。目前不少法院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这种救助制度还在探索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救助一般在执行环节中介入,在起诉环节还没有很好的方式。目前司法局主管的法律援助救助范围也有限。无论是司法救助还是法律援助,规模都太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需要政府加大对这两块的投入。拖不起官司的群体范围则要大得多,但主要还是普通群众和困难群众。其实,除了有意拖延的一方,其他人都拖不起。这种情况常见于农民工讨要工资等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利用了法律上的漏洞,采取拖的办法,最终实现其让债权人“知难而退”或“被迫妥协”的目的。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建立债务人恶意诉讼的登记、曝光和惩戒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尽量简化诉讼和其他非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三案”的问题是群众非常深恶痛绝的问题。但话又说回来,这与我们整个大环境有关,与我们身处人情社会无法回避有关。相对来说,“金钱案”的情况比较简单,如果是涉及到钱权交易,就是“金钱案”。要破除“金钱案”的弊病,我们应该从加强自律和监督两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三大制度保障,即廉洁保障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公开制度。廉洁保障制度就是要对廉洁清正的行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廉洁保障金的方式引导司法人员廉洁奉公,拒腐防变。审判监督制度就是以对司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查处为目的,形成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系统内部监督与当事人监督相结合,专门部门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司法公开制度就是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为主的以公开促公平、促公正的制度。三大制度之间的关系可以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以司法公开促进审判监督,以审判监督促进廉洁保障。

    “人情案”与“关系案”,其实都是我们中国这个人情社会的产物,相对来说更难治理。从我们中国人的心理来说,不找关系,不打招呼,心里就不踏实。在我们这个社会上,关系多好办事,没关系则处处受气。对于一个希望能够得到良好医疗服务的老年人来说,有一个医生朋友比不缺钱要好。这种现象反映了我们整个社会尚未树立法治信仰以及我们的制度存在问题。对于我们人民法院干警而言,当事人找关系来说情,不可能不面对。应对说情的办法,不能作出不符合人民法院干警身份的承诺或者答复,而只能是问清情况,提供法律上的一个解答,指导当事人运用法律思维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问题。有经验的法官甚至可以利用找关系说情的人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好地处理和解决纠纷而又不违反纪律和原则。但无论如何,找关系说情在一个法治社会都不是正常的现象,给我们人民法院干警带来了许多困扰,也存在很大的职业风险,因此,必须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和完善制度建设入手解决这个问题。

    从我们人民法院干警办案的角度来说,“六难三案”问题是人民法院“定分止争”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六难三案”的问题解决不好,人民法院的功能也不可能很好地去实现。因此必须把整个社会法治思维和信仰的培养、整个社会法治大环境的改善和有关社会治理系统工程的建设、人民法院干警作风的建设、人民法院有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效结合起来,共同推进,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很好地按照“定分止争”的理念实现其功能。否则,就只能重新回到为定纷而定纷,为止争而止争的老路上。从我们人民法院干警自己的感觉来说,“定纷止争”的思维定势下所造成的困扰就是“送达难、调解难、执行难”。可以说我们人民法院干警的困扰与“六难三案”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都是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缺失,法治环境和社会治理不够好等原因造成的,只不过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呈现出不同的感受。

    “定分止争”与“定纷止争”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在“定纷止争”的思维定势下,为了调解而调解自然成为必然。即使能够作出及时判决的情况下,为了追求调解率,也会出现“久调不决、以判压调”等不合理的现象。有时为了追求执行率也会出现过多调解甚至导致一方当事人过多放弃其权利的现象。我们人民法院的考核也在这种思维定势的影响下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考核内容,例如调解率要达到75%,执行和解要有一定比率等。这都造成我们人民法院干警感觉“调解难”而当事人感觉“诉讼难、执行难”。 在“定纷止争”的思维定势下,“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自然也有了存在的市场。但如果是“定分止争”呢,把法律权属的确定作为争议解决的基础,把争议解决作为法律权属确定的目的,权属既定,争议即消,那么谁还会去找关系打招呼呢?

    总之,我们人民法院干警应该在“定分止争”中践行群众路线,把作风建设作为自己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坚持对法治的信仰,永远保持人民法官的本色。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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