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汉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农民岑芳二十年前出嫁到县城居住,并将户口迁到夫家落户,前年见靖那高速公路征用到娘家的责任地,胞弟岑寂拿到田地补偿款135000元,认为补偿款应有自己一份额,就与岑寂要求分享,但遭到拒绝。今年她与胞弟岑寂对簿公堂没有获得法律的支持。
20世纪80年代,那坡县德隆乡的岑芳和岑寂及其父母都在村里分得责任田地。1994年,岑芳出嫁到那坡县城,并将户口迁到丈夫家落户,后又转为非农业城镇户口,并享受到城镇居民低保生活待遇。2012年9月,靖西至那坡高速公路征地,岑家的田地被征用,得到田地补偿款135000元。岑芳认为征地补偿款应有自己一份额,于是要求弟弟岑寂分给其60000元,但遭到弟弟拒绝。为此,岑芳将弟弟岑寂告上那坡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岑芳已经出嫁多年,并且已经将户口迁出,现又转为非农业人口,其已经不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再享有该农户承包土地的承包权,也无权享受征地补偿款。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岑芳的诉讼请求。